川证监[200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LIST COMPANY ASSOCIATION OF SICHUAN(缩写为SCLC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四川省上市公司的自律组织,是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行业自律为中心,为会员提供全面服务;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我省上市公司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在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注册,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是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会员应遵守的自律性规则,在自律规则的范围内检查会员行为,倡导全体会员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并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协调与调解;
(三)广泛建立国内外横向、纵向联系,增进交流,扩大影响,为会员提供一个提高企业素质,展示企业形象的大环境。
(四)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举办各类讲座、培训、考试及评比,提高会员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五)搜集、整理国内外上市公司的信息、资料,组织开展有关的学术交流、研究、考察活动,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六)在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授权的前提下,开展各种行业管理工作;
(七)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分为:正式会员、特别会员;
(一)正式会员 四川省范围内已经上市交易的A股类、B股类、H股类公司;
(二)特别会员 四川省范围内与证券市场相关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注册地在四川。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二)享有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三)享有获得协会所能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法规文件和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享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五)享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协会对其违反自律公约的处分有申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各项决议;
(二)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 维护协会的形象,不做有损协会形象的事;
(四)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事项;
(五) 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
(一) 会员单位设一名会员代表(企业法人代表)和联系人(董事会秘书),会员代表可授权联系人参加协会日常活动。会员单位更换法人代表或董事会秘书须向协会通报变更事宜,变更后其原会员代表或联系人资格自动取消,并由会员单位新任法人代表或董事会秘书接替。
(二)会员代表和联系人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须派授权代表参加并向秘书处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如会员提出退会申请,自申请之日起即告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因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自律公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予以除名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三)会员迁址,注册地不在四川地区,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 听取和审定理事会提交的近两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协会经费、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 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审议通过协会的规章、制度;
(五)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协会秘书处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十天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举行,大会决议须经与会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协会理事会每四年一届。理事单位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十五人组成,其中十四名理事原则上由各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任,或由理事单位委派代表出任;一名专职理事由主管部门推荐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协会的会长、副会长;
(四)聘任协会秘书长、审计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协会的机构设置,聘任协会的副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
(六)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协会有关规章、制度及财务预决算报告等草案;
(八)组织会员的评比工作,决定表彰、奖励、批评、教育,取消会员资格和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的建议;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有重大事项需召开理事会决议,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三名以上理事联名建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单位发生重组合并,理事资格由存续单位承继;理事单位如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理事资格,其资格由理事会另行增补。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后聘任。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证监局和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职年龄。
第二十五条 每届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四川证监局和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代表协会对外处理各项事务;
(四)决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内的协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如有日常重要事项决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需有2/3以上会长、副会长参加方为有效,会长办公会决议的事项需在下一次理事会上补充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中三名非会长理事担任。其职能是:
(一)对协会的年度预、决算报告提出意见;
(二)对协会重大开支进行监督与审核;
(三)对协会离任领导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可根据协会工作需要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委员的提名及任免、主任委员的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等由委员会工作细则予以规定。
委员会工作细则由理事会审定。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处
(一)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会在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负责协会经费管理,财产使用、管理;
(四)组织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协会秘书处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负责召集和主持各项例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经费自行筹措自主运用,自求平衡。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入会费、会费;
(二) 有关部门的拨款、资助;
(三) 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
(四) 协会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会员单位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入会费2万元整。理事单位年会费3万元整,普通会员单位年会费2万元整,公司股票实施特别处理的会员单位年会费1万元整。
特别会员按以上收费标准的一半收取。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开支:
(一)办公场地租赁;
(二)固定资产添置;
(三)组织各项活动、会议的费用;
(四)印刷资料、出版发行书籍刊物的费用;
(五)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人员工资、福利费用;
(六)对协会决定表彰会员的奖励;
(七)其它开支。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协会财务状况,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协会经费必须独立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经过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四川省民政厅和四川证监局的财务审计。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四川证监局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四川证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四川证监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证监局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