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08〕1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方案
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11月25日)
为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发〔2007〕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桂政发〔2007〕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设区市对所辖县(区、市)的考核参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二、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计划确定的目标,按照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自治区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1. 二氧化硫年度总量控制任务完成情况。
2. 化学需氧量年度总量控制任务完成情况。
3. 设区城市空气质量状况。
4. 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情况。
5. 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情况。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依据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计划、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年度计划减排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污染源监察和监测报告、当地政府关闭落后产能正式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检查进行评定。
1. 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情况。
2. 建立污染减排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情况。
3. 制定污染减排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情况。
4. 将污染减排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签订目标责任书情况。
5. 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6. 治污设施运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7. 按计划淘汰落后产能情况。
8. 建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情况。
9. 落实污染减排经济政策情况。
10. 开展污染减排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情况。
11. 定期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及相关档案建立、数据上报情况。
12. 污染减排宣传和培训情况。
13. 制定、实施污染减排奖励制度情况。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依据各设区市有关“三大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有关材料和抽查复核情况,按照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定。
1. 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存量、增量、减量动态管理台账和工作档案情况。
2. 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放量数据、减排项目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统计年报和季报制度执行情况。
3. 定期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相关档案建立、数据上报情况。
4.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情况。
5. 加强污染减排监测、监察能力建设情况。
6. 定期考核并公布污染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三、考核程序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将年度减排计划于当年3月15日前报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设区市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半年和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对各设区市政府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考核,由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由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建设、监察、统计等部门具体实施。对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于次年1月开始,3月15日前完成,考核结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四、考核方法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取核查档案资料、现场检查、重点抽查和数据核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考核满分100分。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到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年度化学需氧量或二氧化硫减排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五、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的规定,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考核不合格的设区市,取消该市参加自治区开展的先进集体评比资格,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暂停该市3至6个月新增化学需氧量或二氧化硫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考核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的工作措施,并抄送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自治区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在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设区市,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评分表
(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http://www.gxzf.gov.cn/fjcf/200812/P0200812176417402053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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