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08〕1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条例》为主要内容,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实施范围
自治区本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十一五”能源规划及我区“十一五”能源规划目标,在开展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能耗普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自治区本级资源节约制度、能耗标准评价体系、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资源节约量化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到2010年实现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十一五”能源规划的节能降耗20%的目标。
四、主要措施
(一)大力宣传,努力提高节能参与意识和法制意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能源问题日益凸显,能源高效率利用不仅成为国家发展战略必须面对的问题,也与社会建设的各个层面息息相关。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在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广泛深入开展学习《条例》、宣传《条例》活动,提高公共机构的节能参与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节能工作基础。
1.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学习活动。首先,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介,广泛宣传《条例》,在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认真开展学习《条例》活动,使节能观念深入人心,切实提高公共机构的参与意识。其次,公共机构要强化大局意识,从有利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节能的法制意识和表率意识,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多方配合,广泛深入宣传《条例》。负责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要与自治区司法厅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将《条例》纳入普法宣传计划,在自治区、市、县(区)开展三级联动,分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努力营造人人参与、节能光荣的氛围。各级公共机构要紧密配合,针对《条例》制定的意义、节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节能管理制度、具体节能措施等关键节点,展开重点宣传,扩大宣传效果,充分发挥其在各自领域的导向示范作用。
(二)加强培训,夯实推进节能工作的政策和业务基础
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条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针对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的用能特点,大力开展分层次、多批次的专项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公共机构负责人、节能工作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条例》相关内容,特别是掌握节能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节能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等重要内容。要建立节能专项培训的长效机制,既要开展普及性培训,又要针对节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与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切实提高公共机构推进节能工作的执行力,实现监督管理与自觉执行的良性互动,确保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三)开展能耗调查,重点建立推行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针对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章制度不健全、能耗底数不清、基础工作薄弱、监督约束不力等问题,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能耗调查。通过调查,摸清能耗情况,采取节能措施,完善相关制度。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负责人要按照统一部署,落实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的水、电、气、煤、油等能耗做全面的核查,评估分析总体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做好本单位节能工作的基础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2009年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工作。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落实每周少开一天车(公务用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车辆节油的规定,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油耗高、排放超标的车辆,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自主品牌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车辆。完善能耗目标考核体系,重点推行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公共机构单位节水、电、气、煤、油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3.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上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4.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工作相关制度。凡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5.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监督制度。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力度,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制定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开展试点工作。
(四)统筹协调,科学编制实施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对保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委托专业咨询和技术机构的方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2008年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规划的制定工作,并于2009年2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及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指导工作,督促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自治区本级公共结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五)认真总结,尽快出台我区《条例》实施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地分析总结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经验和不足,研究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措施,按照法定程序,草订《条例》实施办法,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条例》实施办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节能工作管理新体制
要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我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形成既统一监督管理,又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共同推进我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
自治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区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监督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其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定额;受理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报送的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监督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提出年度自治区本级机关节约能源工作安排,组织召开自治区本级机关节约能源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管理监督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日常节能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司法、财政、人事、建设、审计、统计、技术监督、法制等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设立节能工作岗位,指派专人(或兼职)负责。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严格实行问责制。同时,建立相应奖励制度,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全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切实加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机构 节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