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09〕1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山西省工伤保险调剂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九日
山西省工伤保险调剂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我省工伤保险的抗风险能力,真正发挥工伤保险在抵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时的调控功能,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有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调剂金是由各统筹地区(单位)按规定比例上解到省级集中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各统筹地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工伤保险调剂金的构成:
(一)各统筹地区(单位)按规定上解的工伤保险基金;
(二)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 工伤保险调剂金的筹集:
(一)上解比例:工伤保险调剂金,按各统筹地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4%的比例上解,具体比例视各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和调剂金余额情况确定。
(二)任务核定: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统筹地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决算报表,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当年上解调剂金数额的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5月30日前下达本年度各统筹地区(单位)调剂金上解指标。
(三)上解程序:各统筹地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下达的上解金额,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解的工伤保险调剂金上交到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五条 统筹地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调剂金补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时足额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
(二)按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并运行管理正常;
(三)启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后基金仍不能保证支付。
第六条 根据统筹地区(单位)基金缺口情况和省级调剂金结存情况,完成上年度工伤保险扩面任务,工伤保险费征缴率达90%以上的在上解额度的5倍以内给予补助;未完成上年度工作保险扩面任务,工伤保险费征缴率达不到90%的,在上解额度的4倍以内给予补助。
第七条 工伤保险调剂金的申请和下拨程序:
(一)统筹地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工伤保险储备金)出现缺口时,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填报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加注审核意见后的《山西省工伤保险调剂金申请表》(见附件),并附工伤保险调剂金使用方案。
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工伤保险储备金)出现缺口时,向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告。
(二)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助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财政厅在3个工作日(紧急情况在48小时)内完成审核批复,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三)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批复2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调剂金划拨申请,省财政厅将工伤保险基金划拨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基金划拨到统筹地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八条 工伤保险调剂金的管理:
(一)工伤保险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当年工伤保险调剂金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利息纳入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
(三)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监督检查下拨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各统筹地区(单位)通报工伤保险调剂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统筹地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下拨的工伤保险调剂金要严格管理,合理支出,不得挤占、挪用,在年度终了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报告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