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落实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把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深入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要坚决关闭取缔;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级、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农机、水利等企事业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 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8.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
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迟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
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
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三、重点时段
“三项行动”要贯穿于各级、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全省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2009年5月底以前)。
1.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及省有关要求,结合为期一年专项整治第一二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地、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的“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按照“三项行动”内容要求,抓好组织动员,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6至9月)。
1.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整体部署,把各行业(领域)牵头组织的“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与“三项行动”的督促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同步协调,同步推进。
2.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3.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化工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4.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5.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促进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6.各级、各部门要在9月份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一次综合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HTK〗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再检查”统一部署,对本行政区域内“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2月上旬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综合督查,掌握了解全省各市、省有关部门“三项行动”开展情况,并于12月底前将全省开展“三项行动”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组织安监、国土资源、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加强督促指导,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四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根据联合执法制度,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我省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严格分类整治,不断提升安全水平;四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大“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大事前责任追究力度,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和负责人进行严肃问责。
(五)强化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行业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级、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并定期发布。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每月底要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
二○○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