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08〕35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平等协商共决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工资是民生之源。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平等协商共决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实现对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调节职工收入分配、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共决、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健环节。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薪酬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正确调整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与职工的利益关系,建立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深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遵循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方针,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主要目标:到“十一五”末,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覆盖全市各类规模以上企业,并逐步达到所有企业。近期目标是: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未建立工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2009年全市建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应达到50%,2010年达到70%,2011年达到90%。围绕这个目标,有关部门、行业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计划,明确每年建制目标和递增率。
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要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建立工资分配的协商共决机制。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平等协商要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三是建立职工工资分配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标准提高而提高。通过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共决、增长和监督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深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建设和谐重庆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民生工程,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重视、政府主导、工会主动、社会联动、劳资互动”的工作格局。
(二)创设环境,营造氛围,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度化
各类企业应大力巩固和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协商的内容,提高协商质量和水平,切实解决企业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尚未开展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把机制建立起来。特别是经营情况较好,而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缓慢或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10倍以上的企业,必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国有企业,重点是协商决定企业内部分配关系,特别是确定经营者收入和普通职工工资的合理比例,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经营者收入相联系的机制;在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对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应协商建立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对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应就工资支付办法进行协商,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对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应将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
各类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在工资增长预警线范围内,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自主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水平。凡上年盈利并预测当年盈利的企业,均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制定职工增资办法。
企业工会组织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要提高自身素质,做到依法组织、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沟通企业和职工、维护企业稳定的桥梁作用。在协商中本着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互相尊重,友好协商。
(三)明确依据,分级管理,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税前列支办法
按照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两低于”原则,以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为依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依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劳动保障部门与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审核后,根据实际税前列支。
(四)组建队伍,重视指导,加强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
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平等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和对企业的监督指导,要系统、全面地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指导员和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建立一支法制观念强、政策业务熟、谈判技巧高的指导员队伍和职工代表队伍。通过培训、组织协商代表现场观摩、召开交流研讨会等形式,对协商代表尤其是首席协商代表进行法律知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合同常识等培训,提高协商代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企业工会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建设,及时向企业行政方发出工资协商要约,同时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双方代表的素质、法律水平和协商能力,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技艺高超的谈判员队伍和指导员队伍,不断提高协商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联系工会的分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分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中小企业局、市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支持配合,努力构建目标一致、指导到位、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积极推进,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组建领导机构,在区县(自治县)、街道(乡镇)逐步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对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企业、企业工会组织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从2009年起,凡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未建立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党政组织、经营者和工会等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县级及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满意企业”、“职工之家”等先进单位的评选,企业是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将作为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评选的主要条件。
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认真做好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最低工资标准的调研、调整和公布工作,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针对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加强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不履行工资协议的企业和经营者,依法督促整改或查处。
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加大对工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帮助、指导企业工会行使要约权,加大对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依法保护基层工会人员和职工协商代表的权益,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全市各级国资委、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要把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收入增长情况纳入对企业的综合考核目标,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督促企业将工资协商的执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职工公示。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工作要求。意见中涉及企业的具体管理规范和要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发文规定。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 工资 企业 协商△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