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09〕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严厉打击破坏辽河流域环境资源保护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发、利用辽河流域河道砂石等属国家所有的资源,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没有取得相关许可的,一律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或者超越相关许可范围,从事非法采砂、滥采乱挖活动的,或者在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违法堆放、违法种植、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围垦、违法取水的,故意毁坏水工程、河道生态工程(含植物措施)及管护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
三、属于上述情形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在15日内到有关部门交代问题或者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主动交代问题或者投案自首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拒不向有关部门交代问题或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执行本通告不力或对违法犯罪活动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拨打电话举报或直接到有关部门举报等方式,积极检举揭发破坏辽河流域环境资源保护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重奖。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辽宁省公安厅 96110
辽宁省水利厅 62181705
辽宁省环保厅 1236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