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2008〕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政策》已经2008年11月18日第五届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大力推动我省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促进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简称“两园”)建设,增强信息产业竞争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省财政设立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建设,推动电子信息产业快速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运营、省级政策性补贴和奖励、重点研发项目资金配套、园区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国际国内市场拓展和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引进与培养等。园区所在地政府应设立相应的产业发展资金用于配套支持本地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 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入园企业在重点信息技术和产品方面的研究与开发;省重点科技计划对入园企业项目给予倾斜。
第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与园区所在地政府协助入园企业积极争取将重大项目列入国家计划,并争取国家信息产业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积极为软件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鼓励和吸引本省和国内外金融企业对“两园”和园区企业的资金投入。金融机构可针对软件企业的特殊性开创新的信贷方式,支持有市场前景的软件产业化项目。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软件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上市。
第五条 鼓励对我省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风险投资。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对园区企业和项目投资实现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给予50%的奖励,扶持期为三年。
第六条 对园区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园区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100%的为期五年奖励;在园区内阶段性工作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60%的为期五年奖励;对上述人员来源于其所在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 50%的为期五年的奖励,每人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每月的奖励在下个月度兑现。
第七条 经园区管理机构认定,园区企业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年纳税额度合计 30 万元以下的,扶持奖励企业 30%;30 万元至 60万元的,扶持奖励企业35%; 60万元至100万元的,扶持奖励企业40%;100万元以上的,扶持奖励企业50%。扶持期为三年。
第八条 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优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投资规模在 5 亿元人民币以上,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由省财政提供 1 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园区企业可按照同等优先的条件参与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政府部门采购软件、电子信息产品和服务的,按照同等优先的条件对园区企业实行倾斜。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电子信息产业人才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我省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软件行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软件人才在研发经费、住房补贴、子女入学和户籍等方面实际问题,吸引高层次人才在“两园”创业和工作。
第十一条 促进产学研结合,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建立软件产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实训基地,提升和优化我省电子信息产业人才的教育和培养水平。省属高等院校设立的软件学院或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需新设相关专业或扩大招生规模,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海外学者参与“两园”企业研究开发工作,对外籍学者参与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研究开发可提供如下入出境便利:1对需多次临时入境外籍人员,可根据需要由聘请单位申办有效期1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即访问)签证。如需延长,可以续签;2对需在琼长住人员,可根据需要签发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在该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可多次往返);3对符合条件申请在琼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尽快受理、审核并向公安部申报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资格(即绿卡)。
第十三条 鼓励软件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参与境外业务交流和合作。对其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简化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l申请因私出国护照,凭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发的电子信息企业证书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给予办理;2需经常往来港澳地区从事企业事务活动的,凭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发的电子信息企业证书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可申办一年“多次往返”签注;3申请赴台湾地区等其他出入境事由的,凭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发的电子信息企业证书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办证;4提供上门服务。同一电子信息企业有 5 人以上同时申请出国(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直接到该企业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海关要积极为园区企业提供有关政策和技术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简化通关手续,对其高管人员在出入境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通关礼遇。
第十五条 园区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土地供应和用地指标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六条 园区享受国家、省政府赋予的先行先试权。对特别优质的龙头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特别优惠措施。
第十七条 园区所在地政府应为园区营造良好的基础设施与配套环境,在配套住房、教育和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省有关部门在园区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要做好支持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园区管理机构要保持一流的工作效率,为新开办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一站式”服务。凡是园区管理机构未明列告知园区内企业应交的费用和应办的手续,企业均可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协助园区管理机构予以高效率协调办理。
第二十条 本政策涉及认定的事项,其认定办法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后公布执行。第五、六、七条根据纳税额度所涉及的奖励财政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市(县)分别负担。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省“两园”注册的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府〔2001〕60号)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省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