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09〕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辽各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提升县域银行业金融服务水平,现就全省银行业进一步加大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力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县域网点布局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我省县域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增加在县域地区的网点布局。一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要稳定县域现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恢复信贷功能,增加授信额度,不断提升网点的服务功能,并优先安排在县域新设、重设、升格营业机构。二是股份制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到县域设立营业机构,短期内难以设立机构的,可先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延伸服务半径到县域,或通过组建县域客户营销团队、开展跨区域贷款等方式,弥补县域网点少的不足。邮政储蓄银行要提升服务功能,加大对县域小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投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巩固县域现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避免在网点整合过程中使乡镇出现服务空白。三是各城市商业银行要把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作为机构网点布局规划的重点,在机构网点全面覆盖所在市内各县(市)前,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四是市、县(市)政府要积极支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设立机构网点购建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市、县(市)政府应给予支持;对开办初期经营亏损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二、进一步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投放
一是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保持县域信贷投放的合理较快增长。各行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增速应适当高于本行信贷平均增速。原则上县域地区的银行新增存款要全部投放到当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县域分支机构要合理扩大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建立县域信贷投放的正向激励机制,调动基层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可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加强县域信贷业务合作。二是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县域信贷投放的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对县域金融服务开办较好、信贷投放较多且信贷资产质量较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安排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拓宽其资金来源,提高其县域信贷投放的能力。三是市、县(市)政府要积极引导县域内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用于当地贷款。对新增贷款超过新增存款的部分,由市、县(市)财政各给予0.5%的奖励。
三、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
一是引导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县域发展情况和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县域居民和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县域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县域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发展大型生产设备、农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生产订单、股权、知识产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加快农村林权、土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相关流转、交易市场,扩大有效担保方式和范围。原则上,凡法律法规不禁止、财产权益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用于贷款担保。二是要充分发挥现有财政性担保公司的作用,继续增资扩股,做大做强,增强担保能力;鼓励民营资本出资设立商业性担保公司,加大对县域中小企业和涉农信贷的担保力度。鼓励有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再担保业务,探索再担保服务功能,建立健全风险分散与化解机制,提升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担保实力。对积极为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担保发生代偿的担保公司,各级财政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风险补偿。为担保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制定优惠的抵押品评估收费标准。
四、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积极开展县域内金融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引导和推动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业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围绕形成订单农业的合理定价机制、信用履约机制和有效执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业订单贷款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辐射拉动作用,推进优质高效特色农业加快发展。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
五、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县域金融体系
一是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争取银行监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进一步扩大我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范围,增加试点数量。扩大金融机构对县域经济的覆盖面,近期内争取我省每县(市)设立1家村镇银行。二是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扩大经营地域和经营范围。已批筹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尽快开业,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尽快发放贷款,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县域和“三农”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鼓励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同时,市、县(市)政府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便利条件,研究、制定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优惠政策。三是加大对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对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给予政策支持。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平均贷款余额的2%,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四是市、县(市)政府要积极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清收化解不良资产,尤其是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尽快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政府关联类不良资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清收的现金资产全部用于当地信贷投放。
六、做好政府投融资工作,做大做实融资平台,完善贷款条件
各市、县(市)政府要尽快采取措施,整合政府资源,进一步做大融资平台,增强融资平台能力,满足融资需求。要将融资平台做成有资金流、有收益、能够承接县域产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项目的平台,将融资平台打造成真正的投融资主体。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筛选项目主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介,按照贷款审核要求完善项目条件,及早落实各类项目信贷资金,增加银行的信贷投放。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