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08〕2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施行一年来,各级各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使该法在我区得到较为广泛的宣传和较为有效的实施。在该部法律颁布施行一周年之际,为再次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高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健全组织体系,明确各级领导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关于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应急管理体制的规定,建立健全本级应急管理领导组织体系。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桂政发〔2008〕34号)的要求,尽快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驻地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级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根据本地区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科学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全面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预防、指挥、协调、恢复重建等应对工作;在乡(镇)、街道、乡村、社区和辖区企事业单位建立自身的应急管理领导机构。要同步加快建立健全本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完善工作职责,充实人员队伍,配备实用装备,确保其发挥综合协调运转枢纽作用;尽快建立或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确保责任、任务落实到人。
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职责。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职责,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所辖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二、依法加强应急准备,加快应急体系建设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各地要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本级应急预案体系,加快编制各类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实际使用和应急演练情况,不断修改完善。要全面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基层单位,对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隐患点和社会矛盾进行认真调查、登记,开展专业风险评估;落实治理经费,尽快治理各类隐患,及时调解矛盾纠纷;对重大风险、暂无法治理的隐患和一时难以化解的矛盾,要采取有效的监控和安全防范措施。要建立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学校应急知识教育制度。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十一五”期间广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以市为单位建设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应急体系,层层分解建设任务,抓好重点项目建设。特别是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整合资源,在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具有多灾害(事故)救援能力的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依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救援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好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建立各类应急社会志愿者队伍;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规模和运输能力,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和社会储备、政府协调采购、征收征用、余缺调剂与更新轮换制度;积极提高应急基础设施水平,加快建设城乡应急避难场所。
三、依法建立监测体系,强化预警预防工作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快突发事件监测网点建设,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目标,明确监测项目,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测监控的科技水平和实际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员队伍,完善基层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重大隐患能够及时发现,突发事件苗头信息第一时间能够上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判工作,定期汇总各方面报送的苗头性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发现、准确预判突发事件发生征兆,为及早处置、做好源头化解工作提供基础信息。
要按照法律规定强化预警信息发布、响应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网络,明确乡(镇)、街道、乡村、社区和辖区单位的预警信息接收、发布负责人及其责任,确保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类预警信息能够迅速发布到群众中,让广大群众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充分准备。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三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完善预警响应机制。各类预警特别是重大预警发布后,各级各部门要立即采取预警响应措施,积极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和处置准备,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监测监控,动员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广泛宣传防灾避险知识,必要时立即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的各项措施。
四、依法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采取法律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应急预案预设的职责和程序,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各方面力量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切实履行《突发事件应对法》赋予的统一领导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职责。要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保障力量,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安排疏散和转移受威胁人员;采取各种控制措施,迅速控制危险因素,封锁危险区域,防止突发事件不断扩大;立即抢修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供水等公共设施,安排好受影响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开展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社会秩序,打击暴力和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必要时实施现场管制,控制事态发展。
积极组织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引导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等相关单位主动参加应急救援行动自救、互救,协助政府开展社会秩序维护、被转移群众安置、救济物品发放等工作;开展群众思想教育工作,宣传应急知识,组织群众执行政府的处置决定和命令,服从现场指挥,配合政府的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巨大作用。
五、依法进行恢复重建,多方筹集重建资金
恢复重建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八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和加强恢复重建工作。在突发事件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的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出现反复或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对受伤害群众进行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对征用的物品及时偿还或补偿;开展损失调查、统计和评估工作,并以此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或规划;迅速恢复事发地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妥善安排好财产受到损失群众的基本生活,积极帮助群众重建被损毁房屋等生活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的工农业生产,抓紧开展生产自救活动,努力挽回各方面损失,提高抗灾自救的能力。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应急管理工作分级负责、处置和重建资金分级负担的要求,多方筹措恢复重建资金。要积极调整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恢复重建投入,使恢复重建方案和规划的实施得到切实保障,本级财政确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广泛开展援助活动,积极倡议社会各界捐助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困难群众;要教育群众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自主意识和自救、互救的理念,积极主动地做好关系自身的恢复重建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做好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利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深刻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在促进科学发展、保障和谐社会建设、推进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法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法律实施的目标、内容,落实法律实施的责任、任务,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协同、相互配合,确保法律在我区得到全面、有效地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律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