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09〕2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9年春节黄金周期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强化安全监管,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止,确保了春节黄金周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目前,春运仍处于高峰期,煤矿节后即将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2009年1月25―31日,全市共发生死亡事故20起、死亡24人,与去年同比增加死亡事故6起、死亡4人,分别上升42.8%和20%;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3人。全市安全生产还存在许多问题:春运安全宣传氛围不浓厚;农村客运超载严重;高速公路行车秩序较为混乱;铁路交通安全监管乏力;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有所抬头;公众聚集场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对此,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保持清醒头脑,高度重视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坚决克服盲目乐观、松懈情绪,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当前特别是元宵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认真分析评估,按照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找准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突破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特别是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对策,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领导,恪尽职守,切实抓好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分兵把口,组织力量,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检查督查工作,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交警、交通、安监、消防、海事、旅游、质监等部门要组织足够的执法力量,深入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认真开展检查督查,加强各行业的隐患排查整治。特别是涉及人身安全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要组织精干力量,深入排查,全面查找漏洞和隐患,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督促做好防范工作。对重大危险源,要安排专人24小时严密监控。要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非法营运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
(一)切实强化春运安全措施。当前,春运安全是全市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节后是人民群众出行的高峰期,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运输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通过媒体宣传、悬挂宣传标语和对站场、路面的现场检查,进一步营造浓厚的春运安全氛围。一是交通、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运量预测,合理调度运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二是交警、交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足够的执法力量上路执法检查,设立春运安全检查站和流动检查站,加强路检路查,严肃查处超载、超速、非法载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特别是要强化客运站场和驾驶员出入站管理,严格执行“五不出站”管理制度。三是高速公路执法部门要强化路面监管措施,会同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群众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认真治理行人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加大巡逻执法力度,以治理大型客车、货车占道行驶为重点,切实整治高速公路行车秩序。对影响行车安全的路面隐患,要及时通报道路业主单位及时治理,排除安全隐患。四是海事、渔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水运安全监管,以渡口、渡船为重点,强化现场监管,严厉打击超载、冒雾航行和渔船非法载客等违法违章行为。五是铁路部门要在完善铁路沿线防护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协同配合,组织力量加强护路护线工作。
(二)切实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要组织强有力的“打非”力量,针对重点区域,落实人员和经费,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活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的火灾和伤人事故,严格执行禁放区域限定,落实大型活动、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特别是要强化元宵节(正月十五)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重特大事故。
(三)切实强化公共场所安全监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深刻汲取福建省长乐县拉丁酒吧“1?31”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各种文化、娱乐、大型聚集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酒吧、宾馆、餐馆、医院、学校、幼(托)儿园(所)、车站、机场、旅游景点、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公共场所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火源、电器管理,设置符合标准的火灾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配齐灭火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畅通。经营企业在营业时间必须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和检查。严禁将安全出口遮挡、上锁、堵塞,严禁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员营业。要重点打击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确保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畅通。对不符合消防规定的单位和场所要坚决停业整顿。要继续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监管,重点加强旅游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订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意外情况处置预案,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严防踩踏、火灾等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四)切实强化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节后复工复产煤矿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停产放假或检修煤矿复工复产前要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经煤炭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恢复施工,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加强监督检查。验收工作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检查验收必须覆盖全井所有作业地点和矿井生产系统的各个环节,重点检查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和可靠。对停产未经验收的煤矿一律不准恢复生产,擅自复工复产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对复工复产验收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煤矿复工复产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九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生产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