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09〕3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浙委〔2008〕38号),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稳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进一步均衡全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负担,明确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省、市、县(市)责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管理和监督,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形成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参保人员跨地区合理流动,推动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建立起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权责明确、抗风险能力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统筹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程。
三、统筹模式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办法。
省里主要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待遇调整等政策;统一编制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并组织实施;统一对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的市、县(市)给予适当调剂补助;统一对各市、县(市)省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各市、县(市)对本地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负责把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本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夯实缴费基数,强化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政府投入,严格执行基金预算,做到基金收支平衡、支付能力稳定提高;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对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四、政策措施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和对象。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离退休(退职)人员纳入省级统筹范围。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由省政府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各市、县(市)不得自行制定。各地执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办法与国家和省规定不一致的,要抓紧规范统一。尽快实现“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与统一制度的并轨。
(三)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缴费基数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费基数按照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各地要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夯实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比例按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的原则确定。全省单位缴费比例暂定为14%。凡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市、县(市),要逐步调整到14%,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4%的市、县(市)可暂维持现状。具体调整比例由市、县(市)政府提出,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规定报批。2012年,全省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参保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仍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省级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仍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现行规定负责征收。加快推进各地税务征收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不断完善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制。
(四)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全省统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待遇调整标准。省级统筹实施前各地执行的统筹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凡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统筹项目,有关市、县(市)要制定解决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五)统一编制和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省、市、县(市)责任分担原则,全省每年统一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预算编制需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实际参保人数、预算年度扩面征缴计划、职工工资增长、当地财政补助、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因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应综合考虑基本养老金支出、离退休人员和养老待遇享受对象增减变动、基本养老金调整计划、丧葬抚恤费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因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仍留存当地,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后,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当期结余基金留存当地,用于弥补本地以后年度基金缺口。基金预算中的收支缺口,由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省级调剂金解决。对因省里出台减收增支政策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省里及时调整基金预算,并给予适当调剂补助。对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动用当地历年基金结余的,需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解决基金收支缺口时,动用当地历年基金结余的比例,支付能力在6个月以下的,最高不超过缺口额的30%;支付能力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最高不超过缺口额的50%;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的,一般不低于缺口额的60%。省级调剂金调剂补助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财政对缺口专项补助的金额。
为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补助能力,从省级统筹实施之月起,省级调剂金上缴比例统一调整为当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额以外缴费部分的2%。省级调剂金入不敷出时,由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并适时调整上缴比例。
(七)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管理和运营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和健康运行。
(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省政府将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对市、县(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省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因工作不力,影响基金收支平衡和支付能力稳定提高的要实行行政问责,对由此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省级调剂金不予调剂。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九)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全省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
(十)使用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数据标准,加快开发使用全省集中式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信息系统,建立全省集中的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实现基本养老保险数据的集中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数据的整理,做好与相关信息系统的衔接,确保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同时,按照全省统一的社税联网政策和业务流程,加快全省集中式的社税联网接口系统建设,确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与地税部门的数据即时交换与共享;加快全省统一参保单位网上业务系统建设,实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登记、信息变更、缴费申报、信息查询等业务上网操作,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供技术支撑。
五、工作要求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搞好协调、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大力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健全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和政府投入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多元筹措机制。同时,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投入。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根据省级统筹的实际需要,按管理服务总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建立健全街道(社区)、乡镇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和信息网络平台,不断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顺利推进。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