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09〕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按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总体要求,省政府制定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重点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围绕实施民生工程、围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增强发展后劲等八个方面提出了50条具体措施。为确保各项工作的及时有序开展和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将赣府发〔2008〕22号文件的各项任务分解为46个具体问题,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及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和配合,负责研究方案、操作落实和检查督办。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责任分工,狠抓落实,早见实效。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责任分工
附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责任分工
一、加大投资力度和优化投资结构,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一)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南昌铁路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配合。
(二)全力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省地震局配合。
(三)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重点办、省交通厅、省投资公司、省电力公司、南昌铁路局、省机场集团公司等单位配合。
(四)加快推进农林水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着力抓好17座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10座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伦潭和山口岩2个水利枢纽、鄱阳湖二期第五个单项、五河重点段治理及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优质粮食产业等工程。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配合。
2.改造农村公路2000公里。
责任单位:省交通厅。
3.进一步完善农村电网。
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牵头,省发改委配合。
4.2009年力争开工建设峡江水利枢纽、浯溪口水利枢纽、鄱阳湖二期第六个单项等项目。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局配合。
5.开工建设143座“渡建桥”项目;新硬化8000公里农村公路,使全省行政村通畅率达到90%;全面启动3433公里新增通乡油(水泥)路建设,提升县乡公路的技术等级。
责任单位:省交通厅。
(五)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建设。
1.抓紧完成第一批45个县(市)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开工建设第二批40个县(市)污水处理设施项目。2009年开工建设15个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配合。
2.着力抓好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抓紧建设列入国家预算内补助和节能技改财政奖励的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尾矿和废渣利用等项目及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技术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省环保局配合。
3.抓紧实施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和重点防护林建设,积极实施林业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程、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珠江防护林、林业血防林、东江源工程等项目。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牵头,省建设厅、省交通厅配合。
(六)加快推进高新技术和产业结构升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科技厅、省经贸委配合。
(七)加快推进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建设。
1.加快续建184个农村初中校舍改造项目,力争2009年上半年再开工建设128个。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
2.继续实施南昌大学“211工程”、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建设工程。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残联、南昌大学配合。
3.加快县、乡卫生服务机构设施和基层计生服务体系项目建设,抓紧实施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新建、改建项目。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计生委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
4.力争开工建设330个乡镇综合文化站。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
5.加快省奥体中心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南昌市人民政府配合。
6.加快南昌国际体育中心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配合。
7.加快江西艺术中心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
8.力争开工建设中国(江西)将军雕塑园。责任单位:省广电局牵头,中国江西将军雕塑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9.力争开工建设江西出版产业基地。责任单位:省出版集团牵头,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南昌市人民政府配合。
10.续建红色旅游一期工程,力争开工建设江西中央苏区东固根据地纪念馆等项目。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牵头,吉安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厅配合。
二、狠抓市场开拓,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一)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内贸办、省外经贸厅、省中小企业局等单位。
(二)提高企业“四率”水平。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牵头,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环保局、省中小企业局配合。
(三)鼓励支持企业大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
(四)整合矿产资源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地勘局配合。
(五)引导和促进城乡居民扩大消费。
1.努力消除制约消费的制度和政策障碍,切实减少城乡居民扩大消费的后顾之忧。全面清理和取消影响居民消费的有关价格收费,认真研究减免涉及房地产方面的部分收费,规范房地产收费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配合。
2.抓紧制定和实施旅游行动计划,积极发展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旅游,扩大旅游消费。责任单位:省旅游局。
3.大力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重点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积极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加大对流通基础设施特别是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继续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不断改善消费环境。针对农村消费的新需求,积极组织“家电下乡”、“数码下乡”等活动;大力开展“农超对接”,促进农产品流通,活跃城乡市场。
责任单位:省内贸行办牵头,省交通厅、省供销社、省农业厅、省工商局配合。
三、加大政策扶持,增强企业竞争优势
(一)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牵头,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配合。
(二)依法保护企业生产成本的竞争优势。
1.从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工业园区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调整为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以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现行缴费比例参保缴费。2009年,免费为工业园区新招用的农村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要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把握好调整的时机和调整的幅度。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配合。
2.进一步降低公路运输费用,鼓励采用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对转移企业的车辆运行费按其所在地常住居民车辆待遇享受月票包缴优惠。
责任单位:省交通厅。
(三)加快建立省、市、县联动的信用担保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中小企业局、省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配合。
(四)依法落实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1.对“飞地工业”模式引进的鼓励类转移园区或产业链企业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企业这两项税收的原受益政府参与项目的税收分享,分配比例由转移方和承接方两地政府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
2.对年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年增长15%以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长15%以上的内外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起三年内,根据其对当地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外经贸厅、省合作办配合。
3.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及一期投资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和省外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省、设区市、县(市、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60%。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一律按最低标准收费。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4.对出口农副产品和符合条件的进料、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减免部分检验检疫收费。
责任单位: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配合。
(五)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配合。
(六)加大银行信贷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牵头,各金融机构配合。
(七)积极利用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国资委、省证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商局配合。
(八)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提供技术支撑。
1.鼓励企业加大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要形式的研发机构建设,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对接,推进新产品新技术成果转化。
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配合。
2.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2009年继续整合2亿元资金扶持30个有市场、能形成生产能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
3.鼓励发展设计、研发、咨询等公共技术服务组织及中介机构,形成企业、大专院校、公共技术服务组织与中介机构三位一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提供有效的支撑和保障。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房地产业
(一)加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
1.2008年开工建设廉租住房133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15万平方米。2009年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万平方米。积极探索政府收购市场低价房、二手房,支持有效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房源。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配合。
2.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加快推进低洼地危旧房(棚户区)拆迁改造步伐,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二)全面落实促进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
(三)对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信贷支持。
责任单位:省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建设厅。
(四)认真实施在昌省直机关货币化房改工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省直机关房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五、努力扩大就业,千方百计增加群众收入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
(二)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配合。
(三)制定帮助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配合。
(四)积极帮助特殊群体实现就业。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配合。
(五)着力提高特殊群体收入。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卫生厅。
六、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重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一)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统分结合的农村经营制度,加快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以县级服务组织为平台,乡镇服务站点为依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2.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配合。
(二)大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
(三)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责任单位:省农村信用联社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配合。
(四)完善农业补贴和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五)切实搞好扶贫开发。
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配合。
(六)改善群众生活条件。
1.2008年新开工建设12万户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和58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2009年安排解决150万以上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增加农村沼气用户15万户,并将补助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400元。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农业厅。
2.省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家庭生活垃圾处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农业厅配合。
3.继续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00元,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参合农民住院一次报账率达到90%。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七、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不断增强发展后劲
(一)明确产业招商的主攻方向。
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牵头,省合作办配合。
(二)积极承接国际及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
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合作办。
(三)保持出口稳定增长。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牵头,省国税局、南昌海关配合。
(四)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南昌海关。
(五)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
(六)积极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
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牵头,省发改委、南昌海关、吉安、上饶、新余、南昌、九江、赣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完善通关服务措施。
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牵头,南昌铁路局、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八)加快电子口岸建设。责任部门:省外经贸厅牵头,江西电子口岸建设推进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九)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省信息中心配合。
(十)加强对招商引资实效的考核引导。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合作办。
(十一)进一步优化外向型经济发展环境。
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