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的方针,更好地发挥投资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支撑作用,现就做好全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固定资产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做好投资工作
(一)提高认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投资仍将是拉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各地、各部门要始终把投资工作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好中求快、能快则快的观念,把未来五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项目化、资金化、政策化,营造全省上下齐心协力抓投资、全力以赴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解放思想。各地、各部门要抢抓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机遇,以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改革试点建设为契机,解放思想,锐意进取,突破长期以来影响我省投资又好又快增长的思想桎梏和体制制约,解决我省投资的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要大胆创新,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改善我省投资结构。要集约发展,打破地域和行业限制,整合投资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形成投资洼地优势,发挥投资集聚效应。要创新工作思路,营造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和宽松的政策环境,努力实现全省投资跨越式发展。
(三)明确目标。2008-2012年,力争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五年累计完成超过5万亿元,争取达到6万亿元。
二、创新投资工作思路
(四)按照扩大内需的要求统筹投资工作。抓住国家实施扩大内需政策的机遇,把扩大投资需求的重点放在铁路、高速公路、港口、能源、城市交通等投资强度大、投资关联度高、打基础、管长远的项目上来,通过建成一批重大项目,提升我省交通枢纽地位,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供给。加大对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新农村建设、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项目的投入,把增加投资与扩大消费结合起来,使投资的成果惠及城乡居民。
(五)围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谋划投资工作。认真做好全省产业发展现状研究,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内投资的主攻方向和工作重点,加快组织实施《全省十大产业结构调整振兴实施方案》,优化投资结构,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集约科学发展。通过一批项目的实施,壮大钢铁、汽车、造船、石化、轻工、纺织等主导产业,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充实薄弱环节,延伸产业链,发展产业集群,以投资结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各地要依据自身比较优势,科学确定本地的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有针对性地做好项目培育和引进工作,走集聚式、集约式发展道路,实现差异化发展。要按照主体功能区的划分,从全局谋划全省产业的空间布局,建立利益补偿和政策约束相结合的机制,引导投资项目向最具优势的区域集聚和转移,形成区域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协调发展格局,从整体上构建特色鲜明、分工明确、合作紧密、链条完备、互利共赢的现代产业体系。
(六)狠抓项目策划谋求长远发展。坚持把项目策划作为培育发展后劲、促进投资增长的重要抓手,建立以投资人为主体,政府促进、专家论证、社会参与的多层次、开放式重大项目策划工作机制,围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加快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重点策划一批投资规模大、税收贡献高、带动作用强、辐射范围广的重大项目。各地要加强策划项目的宣传、推介和申报工作,使策划项目尽快转变为生产力,形成重大项目“策划一批、推进一批、实施一批、建成一批”的滚动发展、梯次接续格局。
(七)打造有利于激发投资活力的体制机制。制订开放、科学的投资准入政策,积极吸引各类投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发展的活力和动力。改革政府管理的方式方法,建立以放宽、搞活、提速、减负为核心的行政服务体系,建立政策引导、财税扶持相结合的政策支持体系和激励机制,形成各类投资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格局。加强投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投资运行态势,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运行监测分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外部宏观环境和内部制约因素对我省投资工作的影响。
三、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
(八)建立全省重大投资项目库。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库,将其打造成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和吸引投资的重要平台。项目库分为“重大在建项目库”、“重大前期项目库”和“重大策划项目库”。重大在建项目库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重大前期项目库”和“重大策划项目库”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各级各类项目库要依托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和投资网站向社会公布,做到上下互通,信息共享,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九)加大重大项目前期推进力度。对重大策划和前期推进项目,各地、各部门要跟踪落实建设条件,积极催熟项目。要建立健全责任到人、全程跟进、部门联动的前期工作推进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定期检查督办,做到“一个项目、一个专班、一个责任人、一套工作方案”。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39号),加快项目审批审核进度,帮助解决前期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十)加强在建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对纳入各级重点建设计划管理的在建项目,各地、各部门要逐一明确协调服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属地管理和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协调服务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建立快速反应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突出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对重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征地难、拆迁难、补偿标准不一致等共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跨地区、跨行业重大项目交叉影响问题,要抓紧制订统一标准,完善协调机制,本着依法依规、互谅互让的原则,从快从简协商解决。各级重点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事项的督办落实,并做好有关信息的上报、通报工作。
(十一)实施全省重大项目推进计划。省投资主管部门每年从全省重大项目库中挑选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十大重点工程”,编制推进计划,制订管理办法,将推进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地、各部门,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省政府督查室全程跟踪督办,每月通报进展情况,确保这批事关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逐一落实。
四、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十二)推进银企合作。各地、各部门要收集汇总重大投资项目的融资需求信息,通过全省重大投资项目库定期更新和发布。省投资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每年联合举办1-2次项目推介会、银企见面会,邀请重大项目业主和金融机构代表参加,搭建银企合作平台,扩大融资规模。金融机构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强对支柱产业、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节能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行业的信贷支持。大力发展社会投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多渠道筹措担保资本金。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积极争取支持,实行市场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探索多渠道、多途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路子,放大担保倍数。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在政策和资金上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给予支持。探索以建设项目的收益权、收费权和受让后获得的经营权为质押,以及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进行贷款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
(十三)积极推进企业上市直接融资。按照“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政府推动”的原则,做大主板、立足中小板、抢抓创业板、充分利用境外资本市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形成“上市一批、培育一批、储备一批”的格局。研究制订我省企业上市工作年度计划和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规划,不断发掘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充实后备资源库。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简化程序,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给予积极支持。落实上市后备企业在税收、土地出让及规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上市成本。设立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扶持资金,对企业改制上市的前期费用,省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对推动企业上市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推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引导上市公司利用股市募集资金投入重大项目建设。
(十四)加快发展产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基金。积极发展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提高直接融资和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为处于创业阶段和成长阶段的非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资本,提高其投资能力。省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研究、论证和申报工作,重点研究需要高强度金融支持的环保、金融、高新技术以及支柱产业重组和优化升级等领域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可行性,提出我省拟设立大型产业投资基金的具体组建方案,争取国家尽早批准试点。争取在设立武汉城市圈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两型社会”建设投资基金、金融一体化产业投资基金等方面有所突破。省科技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我省科技、人才优势,整合财政科技投入,设立“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金融资本、个人资本、公司资本以及保险资本投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抓住沿海地区向内陆资本市场扩张的机遇,鼓励和支持省外风险资金来我省投资。支持民间机构和社会资金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境内外投资机构和个人来我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投资性公司,培育一批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壮大我省资本市场投资主体。探索建立财政科技投入与创业投资结合机制,搭建创业投资企业与科技创业企业的对接平台,引导创业投资企业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期企业投资。支持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产权交易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有限合伙企业等专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发起组建基金管理公司,探索产业基金的有效组织管理模式。制订和落实对创业风险投资和科技型企业的税收、财政支持政策,支持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变为现实项目和生产能力。
(十五)扩大企业债券规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鼓励、支持我省资产质量好、信用等级高、盈利能力强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逐年提高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促进行业资源整合,构筑企业债券融资平台,尝试采取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等新型发行模式。创新企业债券发行担保方式,探索通过土地增值收益还款发行企业债券。拓宽发债领域,鼓励我省交通、能源、化工、建材、金融、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发行企业债券。积极支持我省大中城市和县域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十六)激活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大力实施全民创业工程,制订具体措施,引导、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进一步缩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减少、合并与民间投资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扩大准入范围,制订《鼓励民间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重点产业,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省直各部门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土地使用、政策优惠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技术研发和改造升级、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升级、地区间产业转移等方面加大投资力度。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各种形式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建立健全民间投资融资担保体系,增加适应民营企业的贷款抵押品种。建立健全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为民间投资在判断市场需求、选择投资项目、争取政府支持等方面提供信息服务。
(十七)加强招商引资。创新招商引资理念,突出产业招商、特色招商和优势招商。各地要注重结合自身产业发展的现状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筛选一批带动面广、关联度大、产业链长的项目进行招商,争取将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整体招商引入。改进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合理制订招商引资战略规划,加强协调配合,统一招商引资行为,精心策划和组织招商引资重大活动,开展专业性、经常性、小规模的招商活动。努力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发挥商会、协会、促进机构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形成企业为主、政府搭台、社会参与的招商格局,提高招商效率。创新招商引资跟踪服务机制,为引进项目提供一条龙服务,切实提高招商引资项目的履约率、到资率、开工投产率。继续推行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扩大利用外资规模。落实好鼓励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采取多种奖励措施,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
(十八)创新投资方式。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形式投资我省项目建设,积极运用BT(建设-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TOT(转让-运营-移交)等多种方式引导各类资本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十九)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积极做好中央政府投资的争取和落实工作。强化各级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和投资引导职能,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业产业化、优势企业集群龙头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投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省级政府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逐年增加,市、州、县人民政府也要安排适当数额的财政资金,用于项目配套和投资引导。
五、完善土地供给机制
(二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度,保障全省加快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用地需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要向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业项目和急需的公益性项目倾斜,优先支持优势产业、开发区和产业集群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污染环境、高能耗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用地。
(二十一)增强土地供应能力。积极争取建设用地总量指标,科学安排用地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积极争取国家立项,使用国家计划。鼓励建设项目利用存量土地,凡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各市、州可根据实际制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鼓励政策。鼓励增资扩建,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收取增加容积率的差价。全面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大土地整理力度,通过采取迁村腾地、土地复垦整理、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措施获得新增用地指标。新增富余建设用地指标可有偿调剂,用于重点建设项目和开发区建设。
(二十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引导投资项目向开发区集中,鼓励企业在不新增用地规模的基础上增资扩股,扩大产能。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非生产性企业和投资少、规模小的一般工业加工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利用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需要。除特殊工艺外,工业项目新建厂房容积率必须达到08以上,其中都市型工业园标准厂房容积率要达到12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5%。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我省各级开发区和各地土地投资强度标准,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估办法,评价结果与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挂钩。建立开发区和工业项目后评估机制,对投资商承诺的投资强度、产出水平、建筑容积率、生产工艺、建设进度、综合效益等内容进行跟踪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鼓励或限制措施。
(二十三)完善土地供给服务机制。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差别化管理,土地利用计划与重大建设项目挂钩,列入全省重大项目推进计划的项目,省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的重大项目,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全省建设用地指标中专列计划。国土资源部门要简化用地审查环节,缩短审查时限,改进建设用地统征包干工作,搞好征地协调服务。
六、改善集聚投资的基础条件
(二十四)强化开发区的载体作用。改革开发区管理体制,按照办事不出区的原则,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给予开发区更大的授权。探索开发区运营体制市场化改革,通过股份制等多种方式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扩大开发区规划管理范围,积极探索“一区多园”等途径,拓展开发区的发展空间。调整开发区项目引进机制,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对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给予支持。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高对开发区内投资项目社会化服务水平。规范对开发区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除全国、全省统一部署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检查外,各有关部门到开发区的检查,都必须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并由当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安排。
(二十五)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结合国家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投资和重大项目优先向有一定环境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布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依法限制高消耗、重污染行业的准入,淘汰一批落后的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为优势行业发展腾出环境容量。研究制定差别化的环境容量调控政策,充分运用资源环境政策的杠杆作用,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建立和完善全省环评报告书档案、数据库和信息网,积极开展规划环评,充分利用已有环评成果,优化同类项目污染防治工艺,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二十六)提高物流服务水平和能力。加快铁路、公路、航空和水运特别是长江黄金水道等重大项目建设,完善城际之间、城乡之间公路网,构建“陆—海—空”立体化的交通体系,形成更加便捷、通畅、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武汉、宜昌、襄樊等三大物流圈、黄石等六大物流枢纽城市物流基础设施及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优先支持第三方物流发展,扶持龙头物流企业,吸引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落户湖北,着力培育一批大型骨干物流企业。加快改善省内主要口岸基础设施和信息化服务水平,深化通关制度改革,加强“大通关”建设。
(二十七)推进人力资源支撑体系建设。支持专业人才用技术、知识等要素入股,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畅通人才引进渠道,发展人才中介组织,大力引进职业经理人、项目管理、投资咨询、融资顾问等特色人才。加大对优秀人才的奖励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投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对劳动力的技能和素质培训,采取定向培训、委托培养等方式,培养技能型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做好城乡劳动力资源储备和供给,缓解用工紧张的矛盾,降低企业社会成本。
七、切实优化投资环境
(二十八)放宽投资准入。进一步开放投资领域,降低投资门槛,鼓励、吸引省内外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一切领域。打破地域、行业限制,引导和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对涉及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统一规划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项目投资者。
(二十九)改进行政服务。各地、各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实施大企业直通车服务,进一步精简工作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提高行政效能,广泛推行政务公开,改善服务质量。按照“能放则放、能简则简、能免则免”的原则,对涉及投资和项目建设的审批和收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依法必须设立的审批事项,要下放权限、减少环节、缩短时限;对依法必须收费的事项,要按最低标准收取。各项精简、放权的改革政策,各地、各部门要配套、同步实施。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各市、州、县按省下放权限规定办理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予以认可。创新审批方式方法,全面推行网络审批,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互联”审批模式。各地、各部门要将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和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数量、办结时限、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监督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等,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投资政策、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重点行业投资状况等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系统的信息服务。各行政审批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评价、鉴定、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
(三十)提高投资中介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项目策划、投资决策、市场融资等方面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与为项目审批提供咨询、评估、检测、检验、评价、鉴定等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实质性脱钩,实行资质资格管理,使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
(三十一)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设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要进一步规范对投资项目和企业的执法检查,原则上不得对同一企业的同一行为进行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对待本地当事人和外来投资者。对一般违规行为,应采取宣传教育的方法促其改正,不得随意采用罚款、停工等处罚措施,坚决制止将罚没收入与单位和个人利益挂钩的做法。要进一步抓好社会治安整治,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从快惩处各种危及投资者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干扰投资项目建设的强买强卖、非法阻工等不法分子和违法行为。涉及重大项目的各类经济案件,要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上,快立案,快审结,快执行,营造良好治安环境。对纵容、参与扰乱重点项目建设秩序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党员干部,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二)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破除各种不利于发展的思想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创业、尊重人才”、“人人都是发展环境、共同创造发展环境、悉心维护发展环境”的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渠道宣传湖北在投资环境、历史文化、自然资源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优势,塑造湖北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大开放格局形象。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完善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增强信用观念,努力构建“诚信湖北”,形成“社会管理公平公正、经济交往履约践诺、人际之间真诚相待”的良好环境。
八、建立健全投资促进工作的保障机制
(三十三)建立分级负责、分级推进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投资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重大项目策划、前期推进、在建协调等方面的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投资及重大项目建设的实际,除抓好列入省重大项目推进计划的项目外,可再确定一批列入本级政府和部门调度服务和重点推进的策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和在建项目,并组织好实施工作。
(三十四)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每年从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中按照3%的比例安排省级重大项目前期费,除用于省主抓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外,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各地投资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各地、各部门也要逐步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采取补助、贴息、合作等方式,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对暂未确定业主的重大前期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可由各级政府先行解决。
(三十五)完善奖惩措施。将投资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对投资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抓紧建立投资环境监测评价体系,每年要结合行风评议活动,组织各类投资主体,尤其是外来投资人和民营企业开展对投资环境的评议活动。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05〕21号),加大对影响投资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经信、财政、国土、环保、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电力、商务、工商、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出台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