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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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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政发〔2009〕6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今年年初以来,全省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农业和农村经济取得了良好开局。当前,受金融危机和自然灾害多发的双重影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压力加大。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精神,强化“三农”扶持力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农产品生产
  (一)千方百计抓好粮食生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的思想,加强田间管理,制定和完善工作预案,做好病虫、低温、洪涝、早霜等灾害防控工作。强化农业科技服务,重点围绕促进粮食高产、早熟、抗病和防灾,深入开展农业科技合作共建,加快农业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断提高粮食生产的科技含量。严格落实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发挥垦区在粮食生产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扩大场县共建成果。研究建立化肥、农药淡季储备制度。

  (二)稳步推进畜牧业生产。深入实施五千万头生猪规模化养殖战略工程规划和千万吨奶战略工程规划,加大对奶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33户收购鲜奶的贷款企业2009年收购鲜奶发生的银行贷款实行全额贴息,对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或奶牛1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购买仔畜、饲料、新建圈舍等在2009年发生的贷款给予贴息。完善产业预警体系,加强市场监测和行业指导,防止畜牧业生产大起大落。加强以良种繁育、动物防疫、产品检测为主的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支持珍稀名贵优质鱼类苗种繁育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三)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加快调整农业结构,加大绿色食品开发力度,集中抓好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总量扩张和全程监管。积极发展以种植养殖业、非木质采集业为主的林下产业,努力提高林地产出率。引导和支持各地发挥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加快发展蔬菜、瓜果、花卉、亚麻、食用菌、北药、饲草饲料等特色种植业和蚕蜂、林蛙、鹿等特种养殖业,大力发展木制品、豆制品和刺绣、编织、酿造等特色加工业以及农家乐等乡村旅游业,搞好生态农业、循环农业、观光农业和生物质产业,推进特色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四)抓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建设好20个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加快推进尼尔基引嫩扩建一期工程、三江平原灌区工程和大型泵站建设,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切实提高水资源调控能力,大力开展旱涝保收田工程建设。坚持多元投资,围绕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快现代农机具购置和下摆,切实提高农机装备水平,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继续实施大型农业机械深松整地补贴和水稻育秧大棚建设补贴政策,今年建设水稻育秧大棚10万栋。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步伐,加强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壮大
  (一)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围绕粮食、乳肉、饲料等主导产业,加快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优势产区集聚,推进资源要素和加工能力向优势企业集中,逐步形成区域明显、精深加工优势突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布局,打造大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集群,增强带动能力和竞争能力。鼓励和支持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市场前景看好、发展潜力大的加工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和重组等形式优化和聚集生产要素,尽快做大做强。

  (二)认真落实各项财政扶持政策。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科技投入、新建项目、扩大规模、整合重组和基地建设资金扶持力度。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绿色食品发展资金、新增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等优先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

  (三)扩大龙头企业信贷规模。各级政府要选择成长型农产品加工和出口企业重点贷款项目,深入推进银企对接。各金融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三农”的指导意见》(哈银发〔2009〕17号)精神,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加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贷款额度,在贷款展期、续贷和项目贷款宽限期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省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和其他商业银行要对信誉好、有还款能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三、搞活农产品流通
  (一)搞好农产品收储。根据粮食市场情况,积极争取启动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收购。组织省级储备粮轮出销售。建立省、市(地)猪肉储备制度,通过有效调控市场稳定生猪生产。落实省、市两级食用植物油储备。

  (二)努力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继续组织筹办粮食“金秋洽谈会”等活动,积极与京、津、沪、苏等粮食主销区进行衔接,落实好产销协议,搞活粮食流通。着力加强省内农产品出口基地和境外农业开发基地建设,推动对俄农业合作战略升级。认真执行鼓励农产品出口各项优惠政策,组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龙头企业参与国际会展活动,开辟新兴外贸市场,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快“走出去”步伐。

  (三)加强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努力争取尽早实施粮食100万吨仓容建设任务,扩大省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社会储藏能力,加快粮食物流节点建设。认真落实2009年黑龙江省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为农民粮食减损增收创造条件。制定全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加快主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农产品经纪人。继续实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整车合法运送绿色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哈双公路管理处所辖路段免收通行费,通行其他路段时按原车辆降一型收取通行费。加强进出口农产品市场监测体系建设,加强信息发布,建立预警机制,保持农产品市场供应和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

  (四)切实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市场检查,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发布质量检验方面的信息,加强消费引导,提振消费信心,严厉打击各种制假、售假行为。农产品例行监测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千方百计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和创业
  (一)落实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和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8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黑政发〔2009〕11号)精神,多渠道、多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引导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省级财政对扶贫龙头企业和自主创业贫困户的当年银行贷款,给予扶贫贴息。全面落实农民工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绿色通道”。对守信用、按时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可实施贷款利率优惠,农户贷款利率在现行上浮的基础上平均下浮0.5%至1%,小额贷款授信额度提高到3万元至5万元,探索开办30万元农户大额联保贷款,满足农民创业对资金的需求。

  (二)大力实施农民工培训“阳光工程”。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围绕国家实施产业振兴规划和省内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大力开展订单和定向培训,突出抓好失去岗位农民工的再就业培训。改革和完善项目申报和培训补贴办法,调整补贴专业范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努力拓宽农民工就业和创业空间。全面实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动态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和本地农民工就业状况,强力推进由政府组织的大型劳务推介和“送岗位下乡”系列活动,最大限度地扩大农民工就业。加强对各级驻外农民工服务站、劳务输出基地、农村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境内外用工企业、“阳光工程”培训学校等载体基本信息的登记和管理,促进内外互动和资源共享。

  (四)强化农民工保障服务。妥善安置返乡农民工随返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就近入学,及时将返乡农民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及时受理农民工涉及劳动报酬、工伤、赡养、抚养等劳动仲裁和诉讼的申请,把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返乡农民工优先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少年解决教育和心理疏导等问题。

  五、努力改善农村民生
  (一)加快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实施第二轮新农村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农村“水、路、气、电、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今年全省要解决4000个村屯2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建设农村公路21300公里,抓好沼气和生物质固化等农村能源项目建设,减少无电村屯数量,对农村泥草房改造的示范村、试点村和特困户建设节能住房给予适当补助。认真实施国家“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各地要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有机结合起来,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组织和引导农民参与农村各项工程建设,扩充就业容量,增加农民劳务收入。

  (二)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县、乡、村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保持在100%,参合率力争提高到98%。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度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开展教育、住房、取暖、司法等专项救助,有效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认真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构建农村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增长机制,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加快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满足农村社会养老需求。

  (三)全面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标准和范围,切实纠正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突出问题。要坚持和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加大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力度,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县(市)实行重点管理,加强暗访和不定期检查,严厉查处各种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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