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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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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09〕12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职责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我省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拟订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制定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参与研究省级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承担全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中央在浙、省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负责全省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以下简称“三同时”)。
  (十一)负责制定全省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指导有关协会、学会的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定和制度;承担局机关文电、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提案和建议以及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起草局机关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拟订年度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组织考核并通报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的查处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研究安全生产监管政策;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和标准;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方面的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指导推行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规划科技处。组织拟订全省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
  (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处(挂统计处牌子)。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的规程、标准;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承担安全生产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事故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预警信息;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五)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依法监督管理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开采和输送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三同时”工作情况;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三同时”工作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准入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七)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处。依法监督检查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电子、纺织、烟草、食品、电力、电信、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三同时”工作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八)人事培训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管理有关安全资格的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 48名,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二)关于有专门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经济和信息、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邮政、旅游、质量技监、教育、农业、商务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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