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请登录注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3-31
打印

赣府厅字〔2009〕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环保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若干意见
省环保厅

  为促进全省县(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充分利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规范工业园区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行为,按时全面完成全省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4号)的有关原则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6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快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化工、电镀等专业工业园区及有条件的其它专业工业园区应当单独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为充分利用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避免重复建设,原则上除化工、电镀等专业工业园区外的工业园区污水可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根据现阶段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及工艺,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污水占总处理废水的比例不应高于30%。超过30%的,工业园区应当单独建设污水处理厂。

  三、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污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化学中间体、农药、电镀、染料、制革、焦化、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污水,必须严格控制重金属、有毒有害等污染物。

  四、含有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包括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13类)的工业污水必须在生产车间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五、工业园区调整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需将工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由所在设区市政府审批后报省环保厅备案。工业园区应当按照《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规定的建设进度要求,完成污水管网建设,实现工业园区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均应当在进水口、出水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督促其严格遵守污水处理的各项环保规定。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教育培训中心 | 商务交流中心 | 国资研究 | 政策法规 | 数据中心 | 信息化

版权所有:红色传承教育官网 CopyRight©2013-2019 电话:400-876-0602

京ICP备16006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