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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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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秘〔2009〕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新体制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形成统一管理、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共同推进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

    省管局在省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费定额;受理公共机构报送的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提出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安排,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负责管理监督公共机构日常节能工作。

    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统计、技术监督、司法、法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二、增强公共机构依法节能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培训,增强公共机构依法节能意识,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1.深入学习《条例》。在全省公共机构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条例》活动,推动公共机构强化大局意识、表率意识,从有利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广泛宣传《条例》。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条例》;要将《条例》纳入普法宣传计划,省、市、县三级联动,分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各级公共机构要针对《条例》制定的意义、节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节能管理制度、具体节能措施等关键节点,展开重点宣传,扩大宣传效果。

    3.开展多层次培训。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针对全省公共机构的用能特点,大力开展分层次、多批次的专项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公共机构负责人、节能工作责任人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条例》相关内容,特别是掌握节能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节能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等重要内容。要建立节能专项培训的长效机制,既要开展普及性培训,又要针对节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公共机构推进节能工作的执行力,实现监督管理与自觉执行的良性互动,确保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基础管理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针对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章制度不健全、能耗底数不清、基础工作薄弱、监督约束不力等问题,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能耗调查,摸清能耗情况,完善相关制度。各公共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落实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的水、电、气、煤、油等能耗做全面的核查,评估分析总体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做好本单位节能基础工作。省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在2009年底前完成省级行政单位的能耗定额制定工作,在2010年底前完成省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耗定额制定工作。

    各公共机构要重点推行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节水、电、气、煤、油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节能专项检查。

    2.建立健全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3.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4.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工作相关制度。鼓励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5.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监督制度。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公共机构建设规模和标准,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开展试点工作。

    四、科学编制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省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委托专业咨询和技术机构的方式,根据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要按时完成省级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行动计划的制定工作,启动“十二五”节能规划制定工作;要将节能规划明确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省级各公共机构。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公共机构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情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各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须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五、完善公共机构节能法规体系
    省管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地分析总结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经验和不足,研究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措施,起草并尽快出台《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检查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条例》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请省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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