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09〕1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推动全省深入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制度实施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重大的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对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保护民族产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多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行“阳光采购”,有效促进了政府采购政策效应的发挥,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目前仍有少数地方和部门对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规避政府采购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大量工程项目尚未纳入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存在操作执行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施行政府采购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不断强化政府采购监管,依法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全面顺利实施。
二、严格预算管理,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实施范围
要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范围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应采尽采。特别是对各部门(单位)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以及使用上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省和设区的市财政部门要根据授权,科学拟定、及时公布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各部门(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单位)应在2个月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要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将采购合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监管,进一步理顺工程类政府采购监管体制,确保工程采购按规定实施。
三、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分离,通过依法规范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职责,建立定位准确、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计划审批、信息公告、现场监督、资金支付、合同备案、专项检查,以及专家库建设、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政府采购人员培训等工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不得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转给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把握关键环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行为
财政部门应按照“统一规范、清晰严谨、简明准确、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政府采购文件、信息公告和合同格式范本。对工程招标、货物招标、特种设备招标、工程竞争性谈判、货物(服务)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项目的采购必须制定统一的文件范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要严格按照文件范本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告披露程序,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政府采购项目聘用评审专家,必须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过程必须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要建立科学的专家抽取和告知程序,积极利用现代技术成果,完善操作程序,防止人为操纵。专家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要严格保密。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招标结果签订并执行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并形成合同验收证明。财政部门支付资金时,要对合同验收证明进行严格审核。
五、规范程序条件,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审批管理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计划要严格审批管理,进一步提高计划审批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对工程采购计划,要审核立项报告和财政投资评审意见;对重大设备采购计划,要审核专家论证意见;对汽车、高档办公设备采购计划,要审核采购单位提报的购置必要性说明以及纪检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对非招标采购方式,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审批,防止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省财政厅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将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及时审批入库,对有违规行为或不能胜任的人员要及时清理出库。要建立专家持证评审制度,积极研究建立评审专家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评审专家动态管理。
要研究建立采购代理机构良性竞争机制,引导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健康发展。省财政厅要按规定及时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代理机构要暂停或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六、创新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推广归集批量集中采购模式。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采购技术规格相对标准的通用货物和服务的计划,应定期进行归集分析,探索“整合打包,统一组织招标”的批量集中采购模式。研究尝试区域内不同级次预算单位同类货物打包招标的采购模式,不断提高单次政府采购的规模,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
探索专项资金集中采购模式。财政部门对本级安排应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特别是惠民财政资金,要逐步改变层层下达资金、由基层单位分散采购的做法,积极探索由本级集中进行政府采购后分配的模式,通过规模采购,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建立分散物品集中采购平台。各级财政部门对达不到招标限额的少量货物、服务,要积极尝试建立本级或区域内“协议供货”、“网上超市”、“定点采购”等“集中竞价、分散采购”的平台,努力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
加快政府采购网络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改变以手工为主的采购管理模式,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电子化和网上采购,切实从管理和操作两个层面上提高工作效率。
七、发挥政策功能,进一步加大支持经济发展力度
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功能。要积极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严格进行进口产品采购的审批。对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产品,应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在评标办法中增加分值。要把好进口产品采购关,严格限制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产品的进口。采购进口产品必须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确定专家进行需求论证。积极推行建立分行业的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需求论证意见。要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八、密切部门配合,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制度和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定期检查制度;审计部门要把政府采购作为预算执行审计和单位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政府采购活动及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和公众监督的作用,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门要积极研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诚信评价体系,对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依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要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工商质检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供应商的不良记录情况,防止严重违法、诚信度低的供应商参与竞标。
有关部门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预算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评审专家行为规范,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予以通报,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要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规定检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于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罚;要加强货物、工程采购验收和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防止少数采购人与供应商合谋进行损害国家利益的假验收,对于虚假验收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罚、通报,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九、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采购监管与执行力
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建设,确保其具备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职责的能力,为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障。要建立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强化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组织采购的观念,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继续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制度,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建立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努力打造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执行队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政府采购 意见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