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0〕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八大经济区”和实施“十大工程”总体部署,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一)积极鼓励全民创业。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自主创业、艰苦创业,引导各类人员增强创业意识。各级政府要制定积极有效的支持创业的政策措施,形成政府重视、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良好创业氛围,推动全民创业深入开展。以扶持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为重点,突出科技对创业的引领作用。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降低创业门槛,放宽创业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创业者进入。
(二)放宽企业经营条件。对进入创业基地试营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放宽经营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项目外,不限定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创业基地出具的经营地址证明可作为营业场所证明文件,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对符合公司登记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允许冠用省名;对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支持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核准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对从事生产加工等产业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以上,可申请成立企业集团;对从事科研服务等产业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以上,可申请成立企业集团。
(四)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创业。对申请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各类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年检验照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省、市、县三级创业项目库,面向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建立满足各类人员创业需求、投资小、见效快的项目库。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提供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创业基地发展,对服务业绩突出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服务补贴。对新创办的小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非主观故意首次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教育引导、规范纠正,免予行政处罚。
(五)鼓励科技人员创办企业。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科技型企业,推动科研成果在中小企业转化。科技人员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最高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总额的70%。职务类成果可以作为出资资本,参股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转化完成人,根据转化方式按有关规定允许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工作的,在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博士后研究、选拔学科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申请科研启动资金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可以到企业兼职,自愿辞职到企业工作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后,可在3年内保留编制和人事关系。辞职到企业工作的,原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机关中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干部自愿申请到企业工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后,可在2年内保留编制和人事关系。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免费享受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在出资额、经营场所、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给予一定期限的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在人才引进、培训开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七)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宅基地内的空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按低限标准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行政事业性费用。农民工返乡创业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吸纳辖区内返乡农民工。
(八)扶持小企业进入规模企业行列。制定全省小企业进入规模企业发展计划,每年培育一批小企业进入规模企业,建立小企业进入规模企业育成机制,形成企业梯次发展结构。对列入计划的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加大贷款担保、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管理咨询、专项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扶持其加快发展,尽快进入规模企业行列。
(九)评价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按照《黑龙江省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方法》(黑工信联发〔2009〕33号)规定,对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连续3年进入省统计局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中小型工业企业,开展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扶持工作。对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联合担保机构降低贷款担保门槛,给予贷款担保支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型工业化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各类专项资金予以倾斜,重点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成长型中小企业通过直接融资做大做强。
(十)壮大优势骨干企业。深入实施大企业带动和品牌战略,培育壮大产业优势和科技优势。支持骨干企业进入公共社会事业、基础设施、金融服务等领域,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领域发展,加快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争创自主品牌。完善领导和部门联系帮扶骨干企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
二、加快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十一)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按照全省发展新兴战略性产业布局,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新型环保、生产服务型等新兴产业。积极发展旅游、服务外包、物流、房地产、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粮食、畜产品和绿色特色食品等农副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由初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由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围绕新兴产业发展,论证筛选一批带动力强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项目,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十二)引导企业集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产业园区为载体、以特色产业为基础,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向集约化、规范化、集群化发展。在发展方式上变“小而全”为“大协作”,在布局结构上变“小集中”为“大集聚”,在产品结构上变“小品牌”为“大战略”,加快培育功能互补、协作有序、结构优化、产业链完整、服务体系健全和市场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发展一批以特色产业为依托的商品批发市场,积极培育区域品牌,重点支持集体品牌、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区域品牌建设,形成区域经济发展新形势。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推动一批重点产业集群示范项目建设。对污染集中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现代物流、产品检验检测与研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十三)加快产业配套步伐。建立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提供服务的工作和政策引导机制。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定期举办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合作项目洽谈会,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配套协作关系,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水平高、配套能力强、产品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配套基地。对与核心企业签订合同的配套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支持,为配套企业提供“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产品服务。对工业骨干企业利用本企业闲置土地或厂房,吸引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为其配套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业骨干企业及其配套企业给予支持。
(十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引导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共建技术研发机构。对联合开发的科技新产品,优先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鼓励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面向中小企业开放设备仪器,提供技术服务。帮助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标准,提供技术标准信息服务,指导企业完善标准体系。按照《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9〕48号)规定,对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生产企业和研发人员给予奖励;对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给予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资助。
(十五)推动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按照全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技术改造;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的推广和普及。鼓励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积极组织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三、切实缓解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十六)建立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制定《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逐步扩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重点扶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但抵押不足的工业企业发展,促进成长性好的企业快速成长。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区)要建立本地区工业企业助保金风险补偿金,省政府对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出资额按比例进行匹配。
(十七)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引进中外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发展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龙江银行作用,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做大做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不断扩大融资规模。金融机构要逐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加快建立小企业专营机构。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探索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质押登记,深化银行业“六项机制”建设。积极争取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推动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适合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产品,提供全面优质的保险服务。
(十八)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与扶持。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扶持和管理办法。根据省级财力逐步提高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补助标准,尽快健全担保机构资本金扩充机制。建立与完善担保机构统计、备案、评级、监管等相关制度。大力发展商业性和企业互助性担保机构,支持省、市(地)担保机构向县(市、区)延伸,充分发挥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作用,提升对担保机构分险增信的功能。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项政策。
(十九)健全完善抵(质)押登记办法。健全完善我省企业抵押、质押登记办法,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等部门要制定全省统一的登记办法和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降低收费标准,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水平。对抵押权人认可的价值不强行要求企业进行评估;对经抵押、质押登记部门认可的担保机构,可研究最高额抵押办法,增强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二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上市推荐工作,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选择一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商业模式新、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进行培育,加快上市步伐。积极推进全省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集合债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同级财政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对发行债券企业的项目,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优先补助支持;对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相关政策支持。省、市财政为发行企业集合债的政府工作部门提供经费补助,保证筹备和发行工作顺利进行。大力发展创业投资、融资租赁、私募融资,发挥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的作用。
四、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二十一)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现有基础上,视财力状况逐年扩大资金规模。支持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区)积极筹措资金,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十二)落实减免缓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地税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十三)给予技术创新企业税收扶持。在一个纳税年度,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企业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企业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四)给予企业节能税收支持。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二十五)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且其它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优先将合同授予中小企业。各级采购人确保本单位每年度直接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金额不低于本单位当年政府采购总金额的50%。对采购省内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可按照采购额从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中给予采购单位1%的奖励。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信用报告登记为A级以上的,逐步尝试将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证,向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提出申请,试行政府采购专项担保业务。
(二十六)提高中小企业中标比例。采用最低评价法评标的项目,可在评审时对中小企业投标价格给予5%至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可在评审时对中小企业投标报价给予4%至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可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可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中小企业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至10%的,应当将合同授予中小企业。在相应条件下,可将大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合同拆分成若干个“小包”,让更多的中小企业进行投标。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可以采取联合体投标的方式,让中小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投标竞标。
(二十七)提高企业市场开拓能力。积极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和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方式。对形成国内、省内产业链和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中小企业参加国家和省有关展览展销的展位给予一定补贴。引导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工艺流程,提升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黑龙江网及市、县分网建设,通过信息网络平台,为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政策、产业导向、行业动态、市场需求、技术咨询、人才供求等信息服务。
六、努力提高为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服务水平
(二十八)建立统一审批与服务制度。成立全省综合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省级涉及企业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将项目建设、各类园区和企业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一条龙服务。办公室成员单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成,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推行“首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各成员单位对审批事项依据相关规定的工作时限办结,无答复意见的视为同意。对省级工业园区以及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实行年检报备制度,一年检查一次,省内任何部门未经综合管理服务办公室批准不允许私自检查。对认定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实行挂牌保护、重点服务。实施检查的项目须向同级综合管理服务办公室报备,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行检查。综合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市(地)、县(市)建立与完善相应的统一管理服务模式。
(二十九)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依托产业集群、工业园区或中小企业集聚区建立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企业通过开放实验室、专业化设备共享与租用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产品设计、研发试验、检验检测、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服务。制定《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扶持办法》,对通过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服务业绩突出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服务补贴。
(三十)确保企业用地需求。将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在下达年度利用计划时给予用地指标倾斜。对地方经济拉动作用大、纳税额较大的企业发展用地,在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保证。在供地方式上非公有制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政策待遇。凡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鼓励地处省内城市中心区的企业整体搬迁进入哈大齐工业走廊,企业原划拨土地按现行规定予以处置。对企业用地用矿申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及时予以受理或上报审批。
(三十一)大力培育社会服务机构。加大公共财政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通过服务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引导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产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有效发挥其直接面向企业、服务企业的功能作用。加强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努力使我省科技资源转化成产业资源。
七、提高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综合竞争力
(三十二)推进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支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出资人所有权与经营者自主经营管理约束机制。鼓励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并购、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引导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用查询系统,提高企业融资信用等级,鼓励政府部门在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资金支持和贷款担保等方面率先使用信用产品。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或资助。
(三十三)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主体责任意识,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开展“打假保优限劣”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导企业建立内部调解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八、建立健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激励与保障机制
(三十四)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制度。省统计局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与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统计分析和重点企业监控工作。建立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及重点企业统计季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主要经济指标、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三十五)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激励评价制度。制定《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省政府每年对市(地)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先进市(地)进行表彰和通报。每2年开展一次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优秀企业家、科技创业杰出人才表彰奖励活动。各级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评议政府部门活动,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家对中省直有关部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依据。
(三十六)营造企业良好发展氛围。尽快出台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表彰和奖励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积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完善企业权益保护机制,对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和干扰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合法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各市(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