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09〕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经贸委、省质监局、省政府节能办《关于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三日
关于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深入开展节能工作,促进我省节能产品生产和消费,提升节能产业水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7〕664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动节能产品认证的意义
节能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经合法认证机构确认或证明该产品为节能产品(包括节电、节油、节气、节煤、节材和可再生能源等产品)的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不能纳入政府采购。近年来,我省对节能产品的认证做了一些工作。但是,仍存在认证范围较窄、纳入政府采购的认证节能产品少(如节能灯等)、认证结果采信率低等问题,认证和检测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认证工作需要进一步推动。大力推进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对于实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扩大节能产品生产和销售、建设节约型社会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要充分认识推动节能产品认证的重要性,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和消费模式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节能减排和发展节能产业为目标,实施标准化战略,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加快推进节能产品认证工作。
(二)原则。一是企业动员与政府推动相结合。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动员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有关机构自愿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各级政府应加强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节能产品认证工作。二是强化服务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加强政策扶持,形成有利于节能产品认证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市场环境,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监管,促进节能产品质量提高。三是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依据我省产业格局,着力推动骨干企业和主导产品的认证,带动中小企业积极参与,促进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健康发展。四是认证和政府采购相结合。在积极组织认证节能产品的同时,积极采用政府采购等形式,鼓励企业生产、销售节能产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节能产品认证。
(三)工作重点。围绕全省工业调整振兴规划和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取得突破。
1.着力开展已制定节能评价标准产品的认证工作。重点推动变压器、电动机、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电热水器、绿色照明产品、彩色电视机、轻型汽车、拖拉机、柴油机、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的节能认证。
2.加强标准化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尚无节能评价标准产品的认证工作。对不同领域、行业和产品实施分类指导,有步骤地建立和实施节能产品认证,重点推动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燃气灶具等产品的节能评价标准研究和制订,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认证范围。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节能产品认证推进计划。省经贸委、质监局和节能办要研究制定节能产品认证推进计划,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目录,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的指导。要围绕全省产业布局,以节能认证产品为引导,培育节能产品产业集群,形成一批节能产业基地,提升节能产业水平,推动区域节能产品发展。
(二)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的扶持。对通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符合《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给予奖励;通过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列入省节能资金支持范围;将节能产品认证作为申请名牌产品和省长质量管理奖的重点加分项目;加大认证结果的采信力度,在政府节能产品采购清单的基础上,根据《山东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制定山东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补充清单,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优先采用节能产品,将节能产品的使用作为节能评估审查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认证和检测能力建设。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的研究开发,实施重点产品示范工程。建立节能产品认证机构活动报告、备案和公告制度,规范认证机构的认证行为。积极争取国家认证监管部门支持,设立我省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加快推进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加大对节能产品检测机构的投入,提升节能产品检测技术水平,逐步实施节能产品认证、检测人才培养工程,完善人才培养制度,造就一批业务水平高、服务意识强的专业人才队伍,降低认证及其咨询费用。
(四)加大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宣传。要广泛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宣传,不断提高全民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建立节能产品认证公告制度,宣传我省通过认证的节能产品和企业,推广使用节能产品,形成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引导、企业参与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推动节能产品认证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引导,推进节能产品研发、生产、认证和推广。
省、市节能管理部门及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节能认证产品的监管,对不符合节能产品相关技术要求的产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省、市节能监察机构和质监稽查机构要加强对节能标志使用情况的监察,并及时将监察结果报同级经贸委、质监局和节能办。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规范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检测机构的技术行为。
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推动节能产品认证的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制定目标,抓好落实,促进节能产品认证健康快速发展。
主题词:经济管理 节能 认证 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