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09〕50号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
(2009年4月)
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省属企业改革发展,现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
一、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企业可供分配利润一定比例,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核定收取。从2007年度起,省属企业收益资金收取比例为15%。
二、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资金使用范围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性支出;省属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国有资产监管专项支出;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性支出,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要求,围绕省政府确定的发展重点,适当加大集中力度,主要投向带动性强、收益好的重点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重要基础性项目,支持省属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核心竞争力,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省属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人员安置提供的部分资金支持。具体包括:职工经济补偿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欠付职工的工资;其他资金支持。
3.国有资产监管专项支出,是指省国资委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在行政办公经费以外直接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审计、资产评估费用;清产核资费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监管专项费用。国有资产监管专项支出,按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三、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省属国有企业向省政府申报相关支出资助要求,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支持重点研究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四、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对国有资本收益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审计。对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资收益△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