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09〕24号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稳定和促进就业,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紧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切实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安排政府主导性投资项目时,要突出投资项目对扩大就业贡献率的分析和测算,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内容,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和引导生产性项目提前招工,允许按工程费用一定的比例计列所招人员岗前培训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与概算。
(二)着力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在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竞争力的同时,大力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多渠道、多方式扩大就业容量,提高吸纳就业能力,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稳定和促进就业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服务,积极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拉动就业中的作用,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充分发挥服务业扩大就业的优势。要大力拓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互助服务等领域,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物业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加快发展信息、创意、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着力突破体制障碍,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空间。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危房改造和农房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五)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六)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七)对困难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对困难企业的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的50%。两项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八)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九)引导国有企业稳定并增加就业。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大,通过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做好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实施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国有企业要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为稳定就业多作贡献。
三、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把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贴息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场租补贴和免费就业服务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扩大到城乡所有创业人员,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鼓励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十一)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十二)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各级政府要根据需求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同时,对自主创业的各类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具体政策由各地制定。提倡推广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为自主创业者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更好的服务。
(十三)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加强统筹规划,突出抓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十四)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完善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矛盾。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进一步营造政策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通过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央在浙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省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充分利用我省重大投资项目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大全省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等途径,充分挖掘国有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放宽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加快建立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施见习基地补贴和见习生综合商业保险。积极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各地要积极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具体措施。
(十五)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各地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大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等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实行上门服务和“一对一”援助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至少一人就业。要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并在现行政策基础上,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
(十六)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明电〔2009〕18号)精神,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通过落实对企业的减负稳岗措施,稳定一批农民工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一批农民工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重点做好新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更好地为农村劳动力就业提供服务。
五、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十七)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准备。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支持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重新就业和返乡创业。组织和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当地经济发展培养技能型人才。组织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他们取得一技之长,为基层生产生活服务。组织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结合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政策扶持,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十八)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加快技能人才培养,着力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适应能力,为重大项目实施和企业发展提供急需的技能人才。
(十九)提高培训补贴政策实效。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广泛发动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统筹安排使用培训资金,整合培训资源,规范培训管理,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将培训补贴与稳定和促进就业挂钩、与紧缺人才培养挂钩、与创业成功率挂钩、与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挂钩,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就业率。
六、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二十)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在制定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完善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政策执行力度,把现有的政策用足、用好。
(二十一)加强失业调控和预警。密切关注就业形势,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统计调查等基础工作,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分析掌握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变动状况,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加强就业政策研究,做好相关政策储备。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救济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十二)形成就业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完善落实各项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的积极作用,共同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的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重视和关心就业工作,确保我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及实施办法,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