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请登录注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5-04
打印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建立健全全省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工作机制,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政发〔2005〕4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11号)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政府实施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善后恢复等工作密切相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信息传递效率、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上级政府对突发事件动态和发展趋势的掌握,影响领导决策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一要素,突发事件信息不仅领导重视、应急需要,而且群众关心、社会关注,信息报告(通报)是否及时准确,事关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信息报告责任主体。根据黑政办发〔2007〕1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为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政务值班室履行信息报告责任,以《值班信息》为载体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二)信息报告的原则。依据突发事件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时效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到上一级人民政府。

  (三)信息报告的内容。
  1.根据《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1级至4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及可能引发各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2.社会和公众关注的敏感事件,包括涉及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的事件、涉及黑社会团伙犯罪事件、群体事件和各种原因引发的骚动。
  3.发生在敏感时间或敏感地区、社会公众关注的事件或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
  4.值班工作信息。须向省政府报告的紧急重大事项和省政府总值班室调查了解的事项。
  5.信息报告内容基本要素。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拟请上级政府协助解决的有关事项等。

  (四)信息报告的形式。信息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通过网络报告,在时间紧张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而后补报文字材料。初报信息要素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原因、类型等基本内容;续报应通过网络报告,信息要素应包括事件进展情况、确切数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转化方向及采取的措施、保障情况等内容;终报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通过网络报告事件结果、处理情况、社会影响、善后工作、恢复重建及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评估。

  (五)信息报告的时限。确认为一般(IV级)或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确认为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情况。对社会和公众关注的敏感事件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执行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标准。

  三、加强值班值守信息网络建设
  网络化建设是提高信息报告质量的有效途径,是现代化办公的必然需要,加快网络化建设势在必行。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全面提升信息报告工作水平,要在2009年4月30日前与省政府总值班室联网,5月份将全面实行网络信息报送;下半年开通内网,实现内网、外网同时报送。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值班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手册》的规定,一律采用《值班信息》标准格式上报信息。

  四、重视和加强政务值班工作
  政务值班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务值班工作,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证政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和政令畅通。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政务值班工作,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力度。要加强值班室的硬件设施建设,搞好网络信息报送系统建设,确保信息报告渠道畅通;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和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到值守工作岗位上来,全面提高值班人员的整体工作水平;要建立领导带班制度,做好24小时值班值守工作。省政府总值班室将不定期地抽查各地政务值班情况,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2009年5月4日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教育培训中心 | 商务交流中心 | 国资研究 | 政策法规 | 数据中心 | 信息化

版权所有:红色传承教育官网 CopyRight©2013-2019 电话:400-876-0602

京ICP备16006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