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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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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发〔2009〕1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通知如下:

  一、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一)努力在促进发展中扩大就业。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积极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稳定就业的导向作用,尽可能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对符合产业政策、安置就业人数多的投资项目优先立项审批。农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尽量多招用因企业关停或减产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农民工。

  (二)鼓励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要认真落实省里最近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以建筑业、宾馆和餐饮业、制造业、采矿业、居民服务业为重点,加大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工作力度,确保在城镇企业中相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都能签订劳动合同。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可引导其与农民工进行集体协商,通过采取加强培训、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等措施,稳定农民工就业,尽量避免规模裁员。

  (三)建立完善劳务输出地区和劳务输入地区对接机制。要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相互协作,依托区域经济发展,开展区域对接;依托产业集群发展,开展产业对接;依托小城镇建设,开展城乡对接;依托30个经济强县和30个经济欠发达县的发展,开展帮扶对接;依托龙头企业发展,开展岗位技能对接,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工就业。要积极培育劳务品牌,建设劳务基地,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农民工境外劳务输出。

  (四)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结合推进新农村建设,创新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组织引导返乡农民工积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文化设施等建设。利用当前农民工返乡、农村劳动力增加的有利时机,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加快解决农村供水、用电、修路、求学、就医等突出问题,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最大限度地吸纳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大力扶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一)继续落实好创业扶持政策。要大力扶持失业返乡农民工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要鼓励、引导掌握一定技能、积累一定资金的农民工返乡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有关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支持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创业、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优化全民创业环境等方面的创业扶持政策。要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鼓励农民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二三产业、生态农业和中小企业。对失业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首次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参照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的就业优惠政策,免收登记费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制定涉及场地、信息、纳税服务等方面政策时进一步向农民工倾斜,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二)强化创业服务。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后续支持等创业服务。要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农民工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做好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进行信贷产品创新,提供符合农民工创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继续加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力度。当前要把扶持创业农民工作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重点,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贷款手续,创新担保形式。农民工返乡创业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要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帮助其解决创业资金困难。

  三、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一)进一步强化农民工技能培训。各有关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要做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就业与创业能力提升工程、阳光工程、星火科技培训、青春建功新农村就业创业培训、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要开展在岗农民工培训,引导企业组织待岗、轮岗农民工进行转岗培训和提升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技能,努力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要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新开工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的适应能力;围绕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的农业技能;对青年农民工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至少熟练掌握一项职业技能。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农民工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突出做好农民工创业培训。建立多层次的创业培训教育体系,推动各类普通高校、技术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创业课程,开展创业观念教育和创业培训。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开展以农村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为主的创业培训,使其成为发展农村家庭产业、创办农业企业和推动农业产业的骨干。对掌握一定技能、积累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开展以小型加工业、服务业等为主的创业培训,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要创新培训模式,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通过组织准备创业的人员参加模拟创业和见习活动,提升其创业能力。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教育。在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中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根据返乡农民工的特点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建立完善省本级公共就业实训基地购买服务和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机制,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中的作用。

  四、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强化农民工公共服务。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工输出地要及时接纳农民工随返子女进入当地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将接纳返乡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用人单位要组织好农民工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工作。认真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共同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提供咨询服务。

  (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妥善处理倒闭企业、裁员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逐步将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对业主恶意拖欠工资逃匿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劳动保障、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惩治机制。工商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各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返乡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各级司法机构要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渠道,简化办理程序,努力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三)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要按国家政策处理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对在输入地受工伤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费用。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农民工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调,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省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

  (四)维护好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农民工是流动在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耕地仍然是他们的基本保障。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针对农民工返乡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影响,输出地政府要积极做好工作预案,化解可能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流转主体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对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要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返乡农民工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做好对返乡农民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农民工正确看待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的经营困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帮助返乡农民工解决其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研究解决返乡农民工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返乡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

  (二)加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要抓紧制定实施全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力争到2009年末在全省全面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联网互通,并延伸到90%以上的街道(乡镇),到2010年上半年实现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互联互通。要加快乡镇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重点解决乡镇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薄弱的问题。在统筹城乡就业试点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拓展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设置范围,负责本村劳动力资源调查、用工信息发布等工作,逐步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全覆盖。

  (三)建立规模裁员报告制度。对招收农民工比较多的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的10%或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天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的,要及时将裁员情况和工作预案上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失业预警机制,市、县两级政府必须建立起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控可能出现的规模性失业。各类企业在岗职工1000人以上的,必须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制定失业预警方案,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建立动态监测制度。各设区市要选择2-3个用工企业相对集中、外出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和3-5个乡(镇)作为监控定点,在人力资源市场、大中型企业、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乡(镇)等进行定点监测,每周报告农民工就业失业动态和返乡情况,重大情况、突发情况随时报告。要建立健全农民工返乡统计监测网络,发挥各行政村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作用,深入基层村镇进行调查摸底,了解返乡农民工的务工地点、务工行业、返乡原因和返乡后的择业意向,全面掌握农民工返乡的动向、规模等情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农民工△ 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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