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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的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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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发〔2009〕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更好地发挥商贸流通业在引导消费、促进生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广和运用现代流通方式,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一)发展新型零售业态,改造和提升传统零售业。积极推广多样化的现代零售业经营形式,构建定位清晰、布局合理、错位经营、各具特色的零售市场格局。加强城乡商业网点规划,鼓励、扶持社区商业网点和农村综合服务社的建设和经营。改造传统的小型零售店铺,大力发展各类连锁经营新业态。规范发展特许加盟连锁,引导和促进自愿连锁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网络销售、电视电话销售、邮购等无店铺经营形式的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家电、电子信息产品、建材家居用品、文化及办公用品、服装等大型专业超市。建立健全汽车流通和服务体系。发展厂家直销中心、邻里中心和城乡区域综合服务中心。

  (二)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加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鼓励电子商务与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相结合,发展电子商务和网上超市,扩大网上采购与销售规模。鼓励和支持物流配送中心和商品交易市场开展电子商务。支持企业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流通业态,改善电子支付环境,促进银行卡使用和信用消费,推进商业运营模式的创新,提高流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三)推进批发经营与服务方式创新。加快工业消费品与生产资料批发的创新步伐。鼓励批发企业与品牌产品生产企业加强合作,发展总经销、总代理等现代批发方式。鼓励批发企业与中小零售商合作,建立联购分销的连锁组织。发展直达供货、加工配送等多样化分销方式,减少仓储运输环节。鼓励带有小型批发性质的会员制销售与“现购自运式”连锁超市的发展。鼓励各类经营生产家电、设备、工具、零配件等“工业品超市”发展,为生产企业提供产业配套服务。

  (四)加快构建商贸物流体系。加强规划,整合资源,培育龙头企业,完善基础设施,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构建适应我省流通业发展需要的多层次、多类型物流体系。加强连锁企业内部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提高统一配送率,加强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生鲜食品配送中心建设,为连锁企业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率的配送服务。推动批发、仓储企业延伸物流综合服务功能,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

  (五)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按照城市和商业网点规划,调整商品交易市场布局,控制新建市场,加快改造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专业批发市场,增强展示、信息、代理、配送、加工等服务功能,使其逐步向商品展示订货中心、批发采购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市场形态转变。探索中小型消费品市场向专业商场、主题购物中心和品牌展销中心、综合超市等新型业态转型。

  二、培育大型流通企业,搞活中小流通企业
  (六)重点培育大型流通企业。抓紧培育流通领域的大公司、大集团,着力培育和发展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从2009年起,省重点扶持20家大型连锁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实行动态管理。积极争取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国债资金、设立财务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大型重点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市(州)人民政府要有重点地培育当地较大规模流通企业的发展。

  (七)搞活中小流通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流通企业,积极争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支持,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金融、物流及信息服务等方面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

  三、建立农村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以县城和中心城镇为重点,积极发展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业态,在全省80%的村、90%以上的乡镇建立和改造标准化“农家店”,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流通网络。积极扩展“农家店”服务功能,逐步实现消费品、农资、药品、图书同网流通,推动农副产品创自有品牌。

  (九)大力推进家电和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空调、电脑、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等家电和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落实好相关补贴政策。鼓励生产企业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用户免费安装软件;鼓励电信基础运营商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用户降低或优惠提供宽带资费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监管,检查和督促中标生产销售企业确保下乡产品质量,搞好售后服务,严厉打击借下乡名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十)建立畅通、高效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改造,省重点扶持3-5家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全国性和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提高农产品在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兴零售业态中的经营比重,积极发展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培育壮大农产品购销经纪人队伍,对农民进行市场流通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农商对接”、“农超对接”,探索和推广贸工农一体化、内外贸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建立农村和农产品流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加大农产品集贸市场和菜市场经营设施的改造力度,引导农贸市场和菜市场转型升级。积极引导、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与农产品流通合作组织建立长期产销联盟,发展“订单农业”。

  四、支持商贸领域民生服务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
  (十一)推进社区商业建设,提升餐饮业产业化和现代化水平。以“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为主题,改造、提升、完善社区的商业服务网点,加强新建、在建社区商业网点配套建设和老社区商业设施改造。在城市新区开发建设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一定比例的商业用地和用房,重点发展社区中小型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早点快餐店、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等商业网点。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聚居地区商业网点的改造。实施便民服务工程,大力发展洗衣、修理等便民生活服务业,增强社区在家政、看护、保洁、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在人口30万人以上的城市中,80%以上的社区能满足居民购物、餐饮、维修、美容美发、洗衣、家庭服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等基本生活需求。同时,选择和确定一批条件较好的社区,建设体系完备、功能健全、布局合理的现代服务网络。

  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食品卫生与安全和服务规范标准,促进餐饮业标准化、规范化经营。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发展连锁经营,加快快餐业发展,实施“放心早餐工程”,努力挖掘餐饮文化内涵,推进特色经营,扶持民族特色餐饮业。以全省餐饮行业“十大名店”和知名品牌企业为龙头,提高餐饮行业产业化和现代化水平。

  (十二)积极培育和发展新的消费热点,规范发展其他生产生活服务业。拓展电子信息、通信产品、教育培训、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等消费。引导个性化、时尚化、品牌化消费,培育和发展定制类消费。开展“名品进名店”、“品牌产品下乡”等活动。加强对会展设施建设的规划和引导,引入先进办展模式,加快培育会展经营主体,力争培育3-5个名牌展览会。鼓励发展融资租赁业,着重发展厂商租赁,扩大租赁业务范围,促进新型租赁产品创新。加强拍卖行业规划管理,拓展拍卖领域。加强对典当业的市场准入管理,优化地区布局。促进旧货业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渠道,尽快在市(州)一级建成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五、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建立调控和应急机制
  (十三)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搞好监测分析。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数据采集、运行分析、市场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发挥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作用,建立健全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预测预警体系。

  (十四)建立重要副食品商品储备制度和应急调控反应机制。比照国家重要商品调控模式,建立完善省、市(州)两级生产及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商业代储制度,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扩大储备规模。依托大型商品零售企业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引导和鼓励企业保持适当库存水平。所需储备费用由本级政府确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应急调控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应急物资供应,确保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和市场稳定。

  六、完善政策法规,加大对流通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五)给予财税政策支持。对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企业,以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研发、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信息技术开发、信息技术外包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的服务企业,实行财税优惠。对列入重点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通过国有资产收益,以及商业用地、国有房产等有效资产划拨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加大对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和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投入,完善农产品流通网络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支持“放心肉”、“放心菜”工程建设,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支持农产品冷藏保鲜、卫生、质量安全可追溯、检验检测建设。大力推进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培育大中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

  加大对流通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在充分利用已有支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省财政要加大对流通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符合流通产业现代化的发展项目。各地也应视财力状况适当增加对流通发展项目的资金扶持。

  (十六)给予用地政策支持。在列入省规划的大型物流基地内(下同)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新增用地,按仓储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当地政府按下限收取。

  企业以原使用划拨土地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将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企业以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5年。

  国有流通企业改组前资不抵债的,可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评估作价计入总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冲抵企业债务。对整体购买或兼并资债相当的企业,并接受或安置企业职工的,购买或兼并方可享受上述处置土地使用权的优惠政策。

  (十七)降低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以及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批发市场、物流基地、配送中心用电,要逐步实现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缩小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的差价。服务业(桑拿、洗浴、洗车除外)的用水、用气价格,比照工业企业价格标准执行。

  (十八)加强流通领域的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我省实际出发,及时研究制定和修订规范商品流通活动、流通主体、市场行为、市场调控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快制定流通行业地方标准。

  (十九)为流通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大力推进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和规范零售企业的促销和进货交易等行为。依法打击商业欺诈,狠抓流通企业食品安全,加快“放心肉”、放心菜、“放心酒”管理体系建设,整顿规范流通秩序。有序推进流通业对外开放,鼓励流通企业实行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品牌战略。鼓励流通企业创立和维护商标信誉,培育企业品牌。重视和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和知名流通企业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十)切实加强对流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流通业对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和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把加快流通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订加快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流通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内贸的要求,理顺流通行政管理体制。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主动搞好协调服务,共同促进流通业的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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