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省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切实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省委、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了具体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把落实配套资金作为一项政治责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加强协作,认真落实。凡是国家对配套资金有明确要求的,各地、各部门必须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并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级落实。总的原则是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谁承诺、谁受益、谁配套。地方政府是落实配套资金的责任主体,县及县以下纯公益性项目,由省政府负责落实配套资金;非纯公益性项目,主要由地方政府筹集解决配套资金,省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其他项目,由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同时,要落实好项目的其他资金。
三、拓宽渠道,多方筹措。配套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各级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符合扩大内需项目的各类专项资金,其他可用资金。各级政府安排年度预算时,要在保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配套资金。要充分利用各类现有专项资金进行匹配,仍有不足的,要通过财力安排等措施筹集和落实配套资金。要采取财银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带动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建立扩大内需项目多元资金筹措渠道。
四、加强检查,强化监管。要建立配套资金落实联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将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地方配套资金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压缩投资规模。
200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