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09〕4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制定的《福建省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
福建省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二○○九年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省级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投资,并被列入省重点项目或者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的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以下简称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
第三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实行代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省建设、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省重点办承担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实行代建过程中的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指导代建项目建设,协调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理组织实施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的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
(三)组织对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参建单位的信誉、业绩情况等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情况;
(四)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批复代建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重大设计变更与概算调整;
(五)受理代建单位按月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六)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其相应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研究提出项目代建形式和代建招标方式,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将代建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依法履行代建合同;
(三)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将监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依法履行监理合同;
(四)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五)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
(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七)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发展改革、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八)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第二章 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八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参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的规定,在省级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国家或者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已经编制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的,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使用。
第九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可全过程代建,或根据实际情况仅实施前期工作代建或建设实施阶段代建。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当从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中通过招标确定。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报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消防专项报审、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委托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协调设计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审批;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五)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省财政厅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向省财政厅申领资金;
(七)按月向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八)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档案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九)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审批;
(十二)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档案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三)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省发展改革、财政、组织实施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四)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使用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参与组织项目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四)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五)将项目代建单位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六)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移交、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 代建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质量,确保投资估算和概算编制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在报请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提出项目拟采取的代建方式(全过程代建、前期工作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委托)。
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批复中应明确项目代建方式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第十五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国家已发布的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则等技术规范编制。编制的深度和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设计过程中的地质勘察应当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要求进行,尽量避免因地质勘探不详在施工阶段增加投资。没有地质详勘的,不予以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七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应通过方案招标等方式选择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在合理的设计周期内编制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
第十八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型及用量等。
项目总概算应按规定计取各项费用,不得多估冒算、漏项少算。对概算编制存在漏项、定额套用错误等明显差错,或者达不到规定深度的,一律退回原编制单位重新编制;所造成的损失,由原编制单位负责赔偿。
项目总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1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批准建筑面积10%,在此幅度范围内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因地质、政策等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超过的,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严格执行先评估、后审批的决策程序,将报批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文件委托省级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或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或结论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文件评估的机构或单位应严格按照评估技术规范,对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以及节能、环保、安全等措施进行全面深入的论证、评估,确保评估深度和质量,并对评估报告或结论负责。
第四章 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代建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经有关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预算文件,附上有关资料,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省财政厅在审批前应当委托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具备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报告作为预算审批的重要依据。
项目总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因地质、政策等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突破项目总概算的,应当先报请省发展改革委批准调整概算。
第二十一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招标,招标人必须提供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招标文件不得将工程项目以预留或者暂定形式列入招标范围,原则上不得列有暂定品牌和暂定价格的材料、设备,预留金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
第二十二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参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按规定公布招标项目的工程预算造价(即最高控制价),并且明确规定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投标报价作为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是入选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且未被省重点办依照业绩信誉考评登记规定限制其参与重点项目投标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应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不得违背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实质性内容。
在合同履行阶段,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明确约定的调价事项外,其他市场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和中标人就同一招标事项另行订立合同或者擅自变更中标合同,导致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有关价款的依据。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以财政部门的审核、审批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应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择优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累计增加投资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应当事先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增加投资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并落实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应由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得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现场签证的内容应当表达明确,确认签证项目的工程数量和金额,并提供工程量、金额的计算公式以及变更的依据,明确增加投资的情况。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应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并落实资金来源。
第二十七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实行甲供,甲供方式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贸委印发的《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闽发改政策〔2008〕964号)及其补充通知(闽发改政策〔2008〕1150号)的规定执行。采购合同应当对价格风险承担,价格上涨和下降时的调整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者下降达到约定幅度的,其价差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给予补偿或者相应从工程价款中扣回。
第二十八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代建单位按月向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将反映代建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有无超概算等问题的概算执行情况作为报告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监理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和省重点办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规定,对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执行建设程序、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省建设厅应依法加强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加强对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预决算编报审核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招投标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省审计厅应当及时将问题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或者审减率达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及使用单位违反《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和本办法规定,干预代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或者要求代建单位超越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实施代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承担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不按照批准文件要求编制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可视情况不再委托其承担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设计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公告,并建议有关资质资格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代建项目中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行为的,可视情况不再委托其承担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公告,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对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的实施未作另行规定的事项,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其他省级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区)属的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