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09〕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
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为推动和落实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好势头为目标,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为重点,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快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年度控制考核指标。
(二)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三)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增强民众安全生产观念,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与素质。
三、重点范围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全省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一)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电力等工矿企业;
(二)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三)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五)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六)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七)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八)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四、重点内容
(一)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交、存储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治理不到位的;
11.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三)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五、责任分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安委办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9〕32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
(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或牵头制定相关行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并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其中:
1.省安监局:负责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2.省公安厅:负责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和危险品道路运输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3.江西煤监局、省煤炭行业办:负责煤矿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工程及设施和燃气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5.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6.省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7.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水运和道路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8.省农业厅:负责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9.省国防科工办:负责民爆器材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0.省水利厅:负责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1.省发改委、省重点办:负责重点工程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2.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有色、冶金、建材、纺织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3.省国资委:负责组织省属经济组织和省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4.南昌铁路局:负责铁路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5.华中电监局江西监管办:负责电力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6.民航江西监管局:负责民航和机场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各省直有关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中央驻赣单位负责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三)各牵头单位和配合部门要注意与国家对口部委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及安排搞好衔接,紧密联系我省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六、时间安排
“三项行动”要贯穿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安排、同步组织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底以前)。
1.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办发〔2009〕32号文件和本《方案》精神,研究制订和下发具体实施方案。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实施方案,于5月5日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省政府于4月下旬召开专题会议,对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层层宣传发动,着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3.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推进工作落实阶段(5至9月)。
1.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4、5月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牵头,分行业组织开展矿山、尾矿库等重点行业领域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2.以“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走进江西”等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抓好法制宣传、主题宣传、成果宣传、典型宣传,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贯彻落实。
3.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分层次、分行业组织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4.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化工企业规范生产经营、危险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7月份,省安委办组织各设区市安委办开展执法和治理行动实施情况的交叉检查。
5.各地区、各部门要在9月份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省安委会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巩固扩大成果阶段(10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范围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防冻,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10月份,省安委办组织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重点抽查。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1月底前报省安委办。11月份,省政府组织由厅(局)级干部带队的督查组,分赴各设区市和重点行业(领域)开展综合督查。12月初,省安委办将全省开展“三项行动”情况报省政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政府成立江西省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三项行动”的实施工作,由副省长洪礼和任组长,省安监局局长张桃生、省政府副秘书长胡世忠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资委、江西煤监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旅游局、省法制办、华中电监局江西监管办、民航江西监管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煤炭行业办、省重点办、南昌铁路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三项行动”日常协调工作,省安监局局长张桃生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安监局巡视员华人民任办公室副主任。同时,建立“三项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定期沟通“三项行动”情况、研究处理“三项行动”工作的相关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加强督促指导,加强联合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工作合力。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生产经营单位墙报、黑板报、广播站、报纸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职工群众发动起来,积极投入到“三项行动”中。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行动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要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要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要加强“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抓好调度,强化监督。各级政府、安委办和有关部门要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并定期发布,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并及时报告。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将每月“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次月5日以前报送省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