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自2006年以来,全省各地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顿的基础上,认真进行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在压减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没有解决,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规模小、投入偏低;矿山企业过小,龙头企业偏少;矿产资源开采粗放、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程度低的问题依然存在。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与山东矿业大省的地位还不适应,必须抓紧解决。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政策性强、矛盾多、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各项任务。
二、目标任务
在前段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做大做强资源型产业为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为主线,以矿业权调整重置为着力点,推进矿业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加快技术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培育“探采治一体化”矿业集团,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各类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切实提高我省矿业综合竞争力。
(一)优化勘查开发布局。按照山东省矿产资源规划,科学编制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进一步调整矿业开发布局,使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更加科学,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更趋合理。
(二)进一步提高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压减矿山数量,到2010年底,全省矿山数量在前期整合的基础上再压减10%左右;探矿权数量在2008年底基础上压减20%左右。推进整装勘查和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进一步提高矿山开发规模,发挥矿产资源的规模效益。
(三)提升科技水平。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水平,淘汰落后开采能力,全面推广饰面石材轮锯开采,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金属矿山胶结充填,煤矿矸石、膏体充填开采等新技术、新工艺,加强“数字矿山”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进一步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调查研究影响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诸多因素,通过进一步的整合工作,提高矿山开采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大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和安全隐患的治理力度,减少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发的安全隐患。
(五)加强矿山生态环境建设。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矿山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进一步得到防控。
(六)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逐步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三、整合范围
(一)重点矿种。煤、金、铁、石膏、岩盐、石灰岩、饰面石材、建筑石材、地下卤水、地热、矿泉水等重要矿种。其他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二)重点区域。
重点矿区:苍峄铁矿区、山东金岭铁矿区、平度金矿区、蓬莱金矿区、玲珑金矿区、枣陶煤矿区、新汶煤矿区、汶上济宁煤矿区、平邑石膏矿区、淄博龙泉—西河石灰岩矿区。
整装勘查区:三山岛-仓上成矿带、龙口-莱州成矿带、招远-平度成矿带、牟平-乳山成矿带、沂沭断裂带中段成矿带和蓬莱-栖霞成矿区、胶莱盆地东北缘成矿区、胶南-五莲成矿带、文登荣成成矿区、平邑归来庄成矿区、苍山-枣庄成矿带、沂南成矿带、东平-汶上成矿带、昌邑-莱州成矿带和莱芜成矿区、沂源成矿区、淄博金岭成矿区。
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划定重点矿区、整装勘查区、露天集中开采区作为整合的重点区域。
(三)整合对象。
1.影响矿区统一规划开采的矿山、勘查项目。
2.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3.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4.选矿技术落后,能源消耗高,生产规模小,资源回收率低,污染严重的独立选矿厂。
5.采矿区深部及外围勘查开采主体不一致的,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
6.不在集中开采区、零星分布,矿山开采规模偏小、储量和服务年限明显不足的露天开采建材矿山。
7.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
8.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重点勘查区内最低勘查投入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3倍的勘查项目,勘查项目非金属矿产登记5年以上,金属、能源矿产登记7年以上,未完成普查工作的。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编制方案,严格进行审查。各地在前期整合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矿业权实地核查等工作,按照本次整合的要求,认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设置情况、上一轮整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前期已完成整合矿区、整合存在问题和应深化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深化整合范围、整合对象、目标任务,以及2010年年底前必须完成的整合重点,编制矿产资源深化整合方案。
各地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整合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整合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设区市矿产资源深化整合方案于2010年2月底前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明确标准,择优选择整合主体。各地要根据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后的勘查开采主体标准,应明确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勘查主体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并具备与勘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承担勘查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勘查资质,并应具备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整合后的开采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地测管理机构健全,资金、技术人员、设备与整合后开发规模相匹配,具有3年以上探采选经验,具有先进的采选能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整合主体。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当地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者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矿业权。
(三)积极探索,创新整合模式。本着“集中矿权、放开股权、主体平等、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探索多元投入,实施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新模式。要以资源为基础,以规划为依据,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及矿业企业生产要素,以及企业制度、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合理确定整合模式。鼓励优势企业充分发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采取兼并、重组、参股、入股等方式实施整合,资源配置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中,建筑石材矿山向集中开采区聚集。支持省内大型矿山企业与国有地勘单位合作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提升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打造“探采治一体化”矿业龙头企业。
(四)完善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快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不断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加强矿业权人资质条件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积极推进探矿权出让分区管理,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限期淘汰不具备矿产开发技术、资金、设备的矿山企业。积极推进矿业权有计划投放,实现矿业权合理投放和总量控制。大力推广卫星遥感监测和井下采掘自动监控等先进手段监督管理矿产勘查开发,实现科技治矿、科技管矿,建立现代科技管矿机制,不断提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水平。2010年11月底前,各市要全面完成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2010年底前,省政府对各市整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2011年3月底前,迎接国家对我省的检查验收。2011年起,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级政府是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把资源整合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监察、财政、商务、环保、国资、工商、安监、煤炭、煤监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切实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37号)等文件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在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经费保障等方面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格政策,扎实推进整合工作。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进一步优化矿业权设置,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对同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要整合成一个开采主体。被整合矿业权周边、深部不宜新设矿业权的资源,可按计划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整合主体。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业企业,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业企业,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给予严厉打击。纳入重点矿区、整装勘查区需要整合的矿业权,整合期间不得转让给整合主体以外的企业。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对于影响安全生产、破坏生态环境、“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以及布局不合理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规范程序,加快工作进度。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依法及时为整合后的矿业企业换发相关证照。在矿区整合主体确定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划定区块或矿区范围;对于应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及时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采矿许可证,须在2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加强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对整合工作中确定关闭的矿山,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对遗留的爆炸物品妥善处置;对整合工作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
(四)加强督导,确保整合规范推进。各地要明确省、市、县级整合重点矿区,制定挂牌督办方案,分级对整合重点矿区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各级政府要及时组织督导检查。
对整合任务完成好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矿业权投放数量可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市,暂停该市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办理,暂停用地审批和其他工业项目立项审批。
要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清理矿业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杜绝在资源整合中倒卖矿业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协调确定整合主体、调整各方关系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矿业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并予以曝光。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强对整合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正面典型,推广典型经验,通报、披露整合工作推进不力地区和弄虚作假行为,推动整合工作顺利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矿产资源 整顿 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