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文〔2009〕415 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厦门港海沧港区港南路二期工程(公务码头段)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9〕347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厦门海沧投资总公司使用厦门海沧区后井村沿岸4.2405公顷海域,填海用于厦门港海沧港区港南路二期工程(公务码头段)建设。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教育培训中心 | 商务交流中心 | 国资研究 | 政策法规 | 数据中心 | 信息化
版权所有:红色传承教育官网 CopyRight©2013-2019 电话:400-87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