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09〕15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经省政府授权,负责全省金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审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及增资扩股方案。
(二)增加负责牵头协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三)增加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
(四)增加牵头协调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
(五)增加牵头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
(六)增加参与对证券类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信誉评价工作。
(七)增加配合有关单位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
(八)增加牵头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和打击非法证券工作,承担省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九)增加牵头负责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承担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十)增加参与指导和协调金融人才培训、引进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国家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做好货币政策落实及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金融发展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二)负责建立全省金融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一行三局一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省金融办)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全省金融办系统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加强与在浙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协调金融机构和重点企业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组织搭建政银企沟通合作平台。
(三)负责组织协调金融机构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保障。负责金融保障情况的汇总分析、督促落实、考核评价,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各种金融创新工具和融资平台为经济建设尤其是重点工程、主导产业、重点区域和中小企业、“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四)指导和推动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与创新工作。加强对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地方银行金融机构改制重组、股权变更、风险评估等工作;牵头提出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组织推进金融机构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工作;负责协调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推动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负责规划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布局。
(五)负责推进地方创新类金融组织的试点工作。负责牵头协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指导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组建行业协会工作;牵头协调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参与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承担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创新类金融组织相应授权的监管职责。
(六)负责指导协调企业上市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推荐、改制上市工作;负责企业上市有关审核确认事项的核实工作;牵头协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再融资工作;负责完善全省企业上市合作协调机制;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加强对境内外上市公司合作监管;负责协调上市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七)负责指导证券、保险业等非银机构的改革创新工作。指导保险、证券、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的规范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非银金融机构改制和重组工作;负责浙商证券、财通证券、浙商保险、浙商基金等地方法人机构的培育发展工作;牵头协调推动证券、保险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指导和协调全省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
(八)负责指导和推动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集聚区建设。研究制定金融市场发展布局规划,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指导和推进杭州、宁波、温州等地的金融集聚区建设,吸引中外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落户浙江,推动金融集聚区、金融后援服务区和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建设;参与推进长三角地区金融协调发展。
(九)负责推进地方金融发展环境建设。负责建立对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机制;负责对金融中介机构执业行为信誉评价和管理工作;推进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金融法治环境建设,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资金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十)负责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督促落实地方金融业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审核涉及有关金融安全的事项,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评价机制;承担省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十一)负责参与指导金融人才培训和引进工作。参与拟定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政策,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和高素质金融人才集聚浙江;参与指导金融管理人才的培训和国际交流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落实对金融机构的激励措施。
(十二)承担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金融办设6个职能处室:
(一)综合管理处。负责协调、管理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会议、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作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承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公开、安全保密、接访协调工作;负责新闻宣传、信息简报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工作;承担机关网站建设和办公信息化工作;负责建立“一行三局一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省金融办)的沟通协调机制,牵头建立全省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承担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二)金融发展处。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本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地方金融组织体系的规划布局,拟订年度金融工作要点;负责牵头开展重点课题调研,承担综合性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金融情况汇总、综合信息收集工作;负责督促落实金融保障工作,具体联系并协调政策性、国有、股份制、外资银行机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跟踪督促落实各大银行机构的保障、创新、防范工作;指导和协调杭州、宁波、温州金融集聚区的建设,参与推进长三角地区金融协调发展。
(三)证券期货处。负责协调和推进地方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加强对浙商证券、财通证券等证券期货公司的培育发展工作;具体负责全省企业上市合作协调机制的完善和运行;负责组织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负责企业上市有关审核确认事项的核实工作;牵头协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负责协调推动上市公司再融资工作;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加强合作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负责组织证券中介机构的信誉评价工作;协调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承担协调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四)地方金融处。负责协调推进地方商业银行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组织等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制和重组方案;协调浙商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机构的改制重组、股权变更、风险评估等工作;协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深化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负责牵头协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和管理、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工作;负责推进非存款性创新类信贷机构的试点工作;协调地方银行业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五)非银市场处。负责协调推进地方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非银机构的改革重组和规范管理工作;协调推动保险创新试验区建设工作,组织引进保险资金为地方经济服务;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指导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组建行业协会工作;参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工作;负责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协调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参与推进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的创新工作;协调保险、信托、租赁等非银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六)人事教育处。负责本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干部的年终考核、教育培训、督查工作;负责本机关外事工作、劳动工资、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省金融办系统以及配合有关单位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参与指导金融人才培训、引进及国际交流工作,配合建立高素质金融人才库;负责组织开展系统综合性金融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或参与地方性金融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承担省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和地方金融机构的党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金融办事业编制3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