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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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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发〔200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加快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事故发生,巩固和发展全省安全生产平稳态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
   1.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功夫在平时”和“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工作主动权”的观念,严格落实“三个坚决不搞”,加快煤矿、烟花爆竹等高危产业结构调整,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使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

   2.强化安全目标管理。各级政府每年向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逐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将亿元生产总值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并与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一起,纳入统计指标体系,同时部署、统一落实、同步考核。

   3.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管责任主体的职责,定期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落实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4.完善创新激励约束。将安全生产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和述职制度。对责任落实、工作扎实、指标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扎实、安全生产指标落实不好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要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二、健全完善安全投入和科技创新机制
   5.企业要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予以保证,凡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出现新的安全欠账;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确保用于安全生产;全省所有煤矿应当按照《江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06〕39号),全省所有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按时足额专户存储安全风险抵押金,用于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同时,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健全工伤预防机制,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号)要求,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责任保险。

   6.政府要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科技研究与新技术推广、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监管装备等安全设施建设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补助。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适当增加。

   7.加强对安全投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公安、安监、煤炭、消防以及行业管理和投资主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企业安全投入情况,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存储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安全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保证各项安全投入用于安全生产。

   8.积极发展安全科学技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优势,围绕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危险品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技术难点,组织安全生产科研攻关;大力推广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信息技术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的应用。

   三、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机制
   9.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布局。把煤矿、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资源整合、整顿关闭纳入产业结构调整范畴,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分行业分产区制定三年整顿调整规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变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基础弱的状况。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经济政策,扶持高危产业结构调整。今后一段时间内,继续不批准新开办市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严禁乡镇煤矿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严禁乡镇煤矿开采受灰岩水、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2010年底全省煤矿数量控制在600处以内。认真实施《江西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整顿工作方案》,坚决实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规模能力不达标、安全设施不达标和事故企业退出机制,淘汰关闭一批、兼并改造一批、整顿提高一批,力争通过2至3年的努力,使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减少40%。严格控制新上剧毒、易爆、高污染小化工项目。

   10.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要充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专业技术干部,重点充实县、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工作经费与装备,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条件;强化对监管监察干部的培训教育管理,积极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指导与优质服务,依法依规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做到科学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11.规范安全生产中介行为。有关部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严格依法规范其中介行为,严厉打击违规执业、弄虚作假等行为。中介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12.推进联合执法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联系、沟通与协调,加强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形成执法合力。

   13.加快建立安全生产专门执法队伍。没有设立专门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的市、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

   四、健全完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机制
   14.大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广泛持久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和组织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园区、进农村、进家庭,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使广大民众和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

   15.创新安全生产技术教育。充分利用党校、高等院校教育资源,采取调学、集中研讨等形式,对县、乡两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应急指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教育和知识培训;分行业、分地区组织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干部进行执法培训和技术教育;完善技术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切实提高安全技术人员待遇,努力做到待遇留人、事业留人。积极创造条件,在高等院校开设安全工程和安全技术专业,或者采取对口单招、企业委培、函授教育等形式,为安全生产一线培养技术人才。

   16.抓好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凡是新录用工人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做到应知应会,才能上岗。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高危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经省、市、县(市、区)安全监管或有关部门的考试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或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

   17.健全安全培训网络。各县(市、区)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符合四级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配备足够的师资力量,承担安全生产培训任务。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合理布局安全培训网络。没有设立安全培训机构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

   五、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18.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危险源管理制度,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全面地进行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

   19.全面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升企业安全基础水平,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切实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20.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掌控各种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逐项确定整改督办单位。

   六、健全完善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
   21.完善预案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企业要联系实际,针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车间、重点部位,建立完善专门的应急和处置预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件,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迅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22.加快建设应急指挥体系。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设区市和高危行业企业较多的重点县(市、区)要在2009年内组建到位。建立和完善省、市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动。

   23.合理布局和建设应急救援基地。要充分发挥国有大型企业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建设专业特色突出、布局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重点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水上交通、道路客运、消防等行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基地在应急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的要与专业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24.建立应急救援数据库。各级政府要指定相关部门抓紧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队伍、专家、重大危险源及其处置技术、应急预案等信息数据库。在2009年底以前建成比较完备的省级数据库,市、县两级用2年左右时间建成。

   七、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执法机制
   25.严格依法从业和依法许可。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凡是依法需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并获得安全许可,方可生产经营;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对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各环节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健全安全生产规章。

   26.落实安全标准和规程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安全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程规范,加强基础工作,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改善安全环境,文明生产、文明经营。

   27.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事故类别等级,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复。有关机关必须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照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八、健全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28.发动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职工群众安全监督网、青年安全监督岗和妇女安全监督岗;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作用,积极组织职工参与安全宣传、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批评、检举、控告权利,严禁打击报复行为。

   29.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积极支持配合人大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提案,定期不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汇报通报安全生产工作。

   30.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支持新闻媒体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工作经验,支持新闻媒体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和舆论监督,推动有关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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