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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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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办 〔2008〕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环节。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改进和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
  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县级政府要首先向省政府直接报告事件信息。

  县级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向所在省辖市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对于简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和减少运转环节,使省政府及早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快速应对,有效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突发事件早一分钟发现、早一分钟报告、早一分钟处置,人民群众就会少一份损失、多一份安全。建立信息直报制度,重在信息首报,贵在建立机制,旨在提高效率。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研究建立高效快捷的报告机制,确保信息直报制度落到实处。

  二、信息直报制度要求
  (一)信息直报范围。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二)信息直报时限。属于直报范围内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县级政府应立即向省政府直接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确实难以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的,应在接报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并在续报中说明原因。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三)信息直报方式和渠道。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值班室)负责受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各地、各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省应急办报告。(四)信息直报和续报内容。信息直报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的办法,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续报工作可视情况多次进行。

  三、强化措施,落实信息直报责任追究制
  (一)明确信息直报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生地县级政府主要承担信息直报首报任务。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承担信息报告领导责任,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省辖市政府主要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续报工作,并加强对首报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首报和续报工作。在事件处置完毕前,续报工作实行日报制,每天16时前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核实、呈报,并做好信息报告的登记工作。(二)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县级政府要在2009年3月底以前,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并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报告渠道。(三)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培训。县级政府应每年组织对信息报告员轮训一遍,建立信息报告机制,普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或培训方案并认真加以落实,使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把信息报告工作做好做实。(四)加强信息报告工作督促检查。省应急办要加强对全省信息报告工作的督促指导。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高效、规范。(五)实行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省政府办公厅每半年对全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情况进行通报,重大情况及时通报。对信息报告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将给予表扬或嘉奖。县级政府信息直报不及时,省政府将追究所在省辖市政府责任。年度内信息报告第一次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连续两次以上不符合规定的,责任单位年终考核不能评为先进,责任人不能评为优秀,情况严重的年终考核为不称职。对因信息报告不及时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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