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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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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 〔2009〕3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小企业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提供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解决就业的主要渠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中小企业的影响,进一步坚定中小企业发展信心,提高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1.加强创业服务指导。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支持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降低创业门槛,放宽创业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创业者进入。放宽企业登记、名称核定、出资额、经营场所等限制条件。大力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城镇退伍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返乡农民工、省外投资主体等各类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人员创办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创业工作的指导,为初创企业者免费提供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行政审批、证照办理和开业指导等服务,解决企业初创阶段的突出困难,提高创业成功率。要采取政府引导扶持、多方投资等方式,充分利用各类适合中小企业集聚创业的场所,各县(市、区)要建设1—2个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2.加快中小企业人才培养。各级政府要将创业培训、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纳入当地人才培训总体规划,采取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充分发挥“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等的政策效应,扩大中小企业人员培训范围。推动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长期稳定的人才培养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引导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开展培训。

  3.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推动中小企业在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构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基础上,开展集成创新和引进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多种形式的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和具有产业集聚优势的地方,重点支持建立一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新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4.促进中小企业优化升级。积极争取国家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资金,发挥省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开发“专、精、特、新”产品,支持创新能力强、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广应用节能、节水、低耗、环保等设备,定期发布有关节能减排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技术项目提供咨询诊断、项目论证、规划设计等服务。

  5.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拓宽中小企业产品销售渠道,组织开展企业与项目、企业与企业、工商企业之间的产品对接活动。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围绕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支持中小企业扩大进出口,全面落实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结汇管理等贸易便利化措施,加快推进大通关建设。使用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建立应对国际贸易争端工作机制和监测预警系统,帮助中小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

  6.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中小企业信息网络服务平台,通过信息网络平台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政策、产业导向、行业动态、市场需求、技术咨询、人才供求等信息服务。引导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对外联络,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支持实施中小企业上网工程,开展网上产品展览、电子商务等交易活动。

  二、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7.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量化考核制度,大中型金融机构要成立中小企业信贷专门机构,确保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鼓励金融机构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及多元化融资支持,原则上不能因企业暂时困难降低企业信用等级、抽回信贷资金,确保中小企业资金链不断裂、项目建设不停顿,帮助中小企业度过暂时困难时期。对暂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成长性好、讲信用的中小企业,可按照规定办理展期。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创新适合不同地域和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利用授信开证、押汇、保理、融资租赁等多种手段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通过提供动产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林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第三方保证等创新型或特色信贷产品,创新信贷管理模式,满足多元化的信贷需求。

  8.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快政府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大力发展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支持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服务的信用再担保机构建设。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出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本级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和补充风险准备金。对符合条件的商业性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比照对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政策,由省、市级财政按每年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组建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公司,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以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为依托建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增强对县(市、区)信用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能力。运用财政注入资金再融资,切实壮大县(市、区)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健全完善省、市、县级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鼓励其积极开展担保业务。

  9.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按照“统一组织、积极稳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鼓励自然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由省、市级财政在债券、票据、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给予1%的财政贴息。加强企业上市辅导,加快上市步伐,鼓励在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利用产权、股权、债权进行融资。支持通过境外上市、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积极发展典当、拍卖业,引导企业开展典当、拍卖融资。

  10.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财务辅导,规范中小企业财务行为,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提高评级授信额度,使其尽快符合银行信贷管理要求,构建新型银企合作关系,帮助中小企业消除与银行、信用担保机构、投资机构和交易客户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

  11.增加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省、市、县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工作需要,每年在本级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逐步增加,用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等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贴息和扶持重点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三、积极解决中小企业发展场地
  12.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各级政府要把产业集聚区作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平台统筹规划和建设,完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加快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向产业集聚区发展。产业集聚区要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前提条件下,对中小企业依法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要加快审批。

  13.盘活、挖潜存量土地。结合新农村建设,完善村镇规划,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迁并和村庄整治,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总规模;加大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使用等三类建设用地,深入开展破产倒闭企业、旧城区、城中村和棚户区土地整治,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用地需求。对中小企业产业集聚区,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可从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

  14.搞好中小企业发展场地规划。城镇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要规划适量商业性场所,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可适当给予租金补贴。

  四、切实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15.规范涉企行政行为。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强化为企业服务的意识,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推行联合审批、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对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车辆、设备等动产、不动产及股权、商标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要尽快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把政府职能部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措施、效率、质量和效果作为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

  16.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政府职能部门要求企业办理的各种证照一律免费向企业发放。发证部门对办证企业存在的问题应主动给予指导,尽力使其符合办证条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律不得下达定额罚款指标,严禁以罚代管、以收代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政府职能部门要求企业参加的各种培训、评估、评价、评比、论证等活动,不得向企业收费,不得要求企业赞助。个别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协商缓缴时间和方式,并免缴滞纳金。采取“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方式,引导中介机构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17.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全省中小企业维权体系,积极受理企业投诉,严肃查处“四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四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吃、拿、卡、要”、“乱作为”、“不作为”以及损害企业经营环境等问题,同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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