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09〕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统计改革和统计能力建设,使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一)统计是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统计是实行宏观决策和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认识国情省情、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形势下做好统计工作,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对于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判断形势,把握发展趋势,采取应对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统计对引导和促进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统计反映科学发展成果,服务科学发展决策,引导科学发展实践,监测科学发展进程。建立和完善适应并服务于科学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和制度方法,对于引导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统计是体现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平台。统计机构是政府信息的重要平台和窗口,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反映政府的公信力,不仅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而且影响到个人投资消费,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认真做好统计数据诠释工作,对于维护统计机构权威性、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至关重要。
二、逐步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统计指标和评价体系
(四)完善经济社会统计调查指标体系。适应宏观管理需要,逐步增加反映区域经济、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等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统计调查内容,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县域经济、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经济增长过程中能源、水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方面的统计监测。
(五)建立健全统计评价体系。尽快建立引导各地实现科学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反映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统计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反映湖北新农村建设与发展的评价体系和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各部门在组织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考核中,必须使用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的法定数据。
三、努力加强统计组织和能力建设
(六)健全统计机构、组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做好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设置工作。政府统计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做好能源、服务业统计工作。健全市、县两级地方调查队,建立省、市两级社情民意调查网络。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中介机构和民间统计组织。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协调工作,规范发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七)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统计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健全基层统计内设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力量,保证基本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力争在3至5年内使乡镇统计基础工作得到加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得到提高。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规模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八)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调查任务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管理协调力度,逐步建立部门统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尤其要抓紧建立部门服务业统计定期报表制度。各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做好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
(九)大力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软实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要按照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要求,明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提高统计信息技术装备水平。省、市、县、乡四级要逐步实现统计信息联网,大力推广统计电子政务,构建数据共享平台。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原始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综合经济数据库系统。
(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也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要加大高素质、复合型统计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力度,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四、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建设
(十一)广泛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各地要面向社会、面向统计调查对象,广泛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知识宣传,提高统计调查对象接受法定统计调查、履行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自觉性。推行统计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将其纳入地方行政执法目标管理体系中,作为各部门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十二)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成立统计执法部门,配备统计执法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执法检查工作要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不得干预正常的统计执法检查。
(十三)切实维护统计调查的独立性。各级政府负责同志要切实增强统计法律意识,带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各级行政学院要把统计法规和统计基本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不得对坚持原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实行责任追究。
(十四)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统计机构编制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督查、巡查。对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五、不断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十五)加强对全省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充分发挥全省重要统计数据审核评估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对全省生产总值、工业、农业、投资、商贸等有关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强化数据间的衔接和协调,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十六)规范统计数据的发布。建立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数据发布、上级统计机构对下级统计机构统计数据发布的审核审批制度,完善政府统计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将经过审核批准的统计数据公开发布,增强统计数据发布的时效性和便捷性。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必须按规定报经政府统计机构审核批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使用公开的法定数据。
(十七)提高统计服务水平。政府统计机构要密切关注和研究国际、国内大环境对全省经济的影响,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努力提升统计服务经济运行变化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统计数据服务全省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不断创新统计产品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方式,为企业生产经营和人民生活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统计服务。
六、加大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
(十八)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对于监测经济社会运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基础性保障作用,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统计改革和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要科学利用统计信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
(十九)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在统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对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所需经费,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分级负担的原则予以保障。对常规统计工作和近年来新增加的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统计信息化建设以及各项统计评价监测等所需经费,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统筹安排,以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经费使用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