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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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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09〕79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 《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省人才资金)是省政府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大人才开发力度,构筑吉林人才高地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保证省人才资金发挥最佳效益,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才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专项拨款,省政府每年将省人才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省人才资金实行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省人才资金的使用原则:保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向关键岗位、短缺人才倾斜;适当兼顾项目。

  第五条 省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资金。主要是为我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急需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项目科研攻关人才等提供科研经费补助和生活补贴。

  (二)开发高层次人才所需资金。主要是为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重点学科及科技型、创新型企事业单位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匹配资金。

  (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所需资金。采取公开、公示的方式,定期奖励在科技领域、支柱产业、重点项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奖励在人才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四)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有关人才开发方面的资金。

  第六条 省人才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人才项目的科研经费补助、受资助人参加学术技术交流活动补助、出版学术专著补助和生活补贴;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正常办公经费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以及部门或单位的楼、堂、管、所和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七条 省人才资金由省政府管理。省政府成立省人才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省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省人才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受理资助申请及初审;负责组织专家对拟资助项目进行评审;负责资助项目的考核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立资金使用计划申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在申报省人才资金时,应于上一年度十月底前,将拟提请省人才资金资助的项目计划报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省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资金可用额度对申报项目初审论证后,经与省财政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研究确定全年省人才资金资助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未履行申报程序或逾期单独申报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对因突发事件或涉及全国、全省性的特殊急需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情况,经省人才资金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可采取一项一报的办法,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条 经省政府批准已长期列入财政计划的使用省人才资金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也须按年度履行申报程序,由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才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省人才资金资助的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申请理由。
  (2)申请省人才资金的立项说明。
  (3)申请资助者的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学术技术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证书、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或技术成果鉴定材料、专利证书、同类科技成果先进性可行性的检索资料或专利查询证明、主要经历证明、现工作单位聘用合同书等。
  (4)项目论证、社会或业内评估情况及相关资料,项目投资情况,取得突破情况以及开发或项目转化的进展情况说明。
  (5)申报项目可获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
  (6)拟申请资助额度和用途。
  2.申请单位填报由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书》。
  3.中、省直申请单位将上述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资金管理办公室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报送省资金管理办公室)。
  4.市(州)所属单位申请省人才资金资助,需经主管部门同意,送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省资金管理办公室。
  5.县(市、区)所属单位申请省人才资金资助,需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报省资金管理办公室。

  (二)高层次人才开发和奖励资金的申请程序:
  1.高层次人才开发计划或实施奖励方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2.各单位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拟培养或奖励人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3.省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州)单位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市(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 省人才资金的评审拨付程序。
  (一)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在接到使用资金申请材料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资格初审工作。

  (二)由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年度人才资金申请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根据资格初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中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专业分组,对申请项目是否资助、资助金额等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讨论,形成资助项目名单及资助金额。

  (五)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送省财政厅进行财务支出审核。

  (六)经省财政厅财务支出审核后,实行资助项目资金总额分级审批制度。资助项目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常务副省长审批;资助项目资金总额超过100万元 (含100万元)的,由常务副省长签署意见后,报省长核批。审批后的省人才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拨付。

  (七)资助项目资金申请获准后,省资金管理办公室与受资助单位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省人才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自觉接受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及个人在资金使用期间,每年应提交资金使用的情况报告,资助期满或资助资金使用完毕后,应填写《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财务决算表》,并提交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分析等报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省人才资金的使用实行审计制度。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应接受省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根据本办法和所签合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整个资助、奖励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和考核。一经发现、查实受资助单位存在违反财经纪律,改变资金用途、挪用、截留、贪占资金以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资助行为的,省资金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协议,收回资助或奖励的全部款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3〕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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