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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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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发〔2009〕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9〕27号 2009年5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既是宏观调控手段,也是风险约束机制。该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来,对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结构调整、控制企业投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有保有压,促进结构调整,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款的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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