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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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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09〕7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电子传输至各地、各部门)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按照《意见》要求,建立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对工作需要而又没有管理制度的,要抓紧时间研究制定;对目前法律规定上不协调、不明确、不细化的问题,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操作制度,构建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创新型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二、巩固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成果。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离是《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也是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的基本要求。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我省已全部完成了政府采购 “管采分离”工作任务,取得了良好成绩。各级人民政府要理顺工作关系,搞好部门配合,完善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配足工作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巩固 “管采分离”工作成果,促进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三、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方式。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意见》要求,逐步建立监督、检查与处罚并举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有效监督。要进一步加强专项检查和督导工作,建立政府采购考核评价制度、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和违规供应商市场禁入制度,加大对违反政府采购纪律行为的处罚力度,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四、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努力实现应采尽采。要通过完善政府采购目录、调整限额标准等制度措施,通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自行采购等组织形式,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要坚持 “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的原则、规模与效益并重的发展方式,在不断扩大本地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同时,大力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综合效益。

  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把政府采购的制度优势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进行有效对接,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和倾斜办法,按照《意见》要求,对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强制和优先的政府采购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调控功能和市场导向作用,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

  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大力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作风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职业素质和业务知识培训。要制定教育和培训计划,充实教育和培训内容,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教育和培训质量,努力建设一支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管理型的政府采购管理和从业人员队伍。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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