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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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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发〔2009〕5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8〕7号)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车油联控、标本兼治,强化法治、创新机制,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强化检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加强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使用、年检、维修、淘汰以及机动车燃油供应等环节的污染防治与监管,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目标。
  1.按国家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规定的阶段排放标准。鼓励各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快淘汰未达到国家第Ⅰ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Ⅰ标准)的机动车,逐步淘汰未达到国家第Ⅲ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标准)的柴油机动车。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台州等重点城市(简称7个重点城市)力争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12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供应符合国家第IV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IV标准)的车用成品油。
  3.7个重点城市和舟山以及其他臭氧浓度监测超标的城市,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2012年1月1日前,全省各设区城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全部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4.2010年年底前,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上述目标,国家如有更高要求的,从国家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登记管理,提高机动车环境准入门槛。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和转入我省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办理转入手续。公务用车、公交车、营运客车要率先执行环保达标要求,各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把关,严格监管。
  (二)加大检测力度,强化定期检测和抽测。
  1.实行定期检测。根据不同的车型和检测条件,采取相应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方法,并逐步改进。对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在杭州市先行试点的基础上,从2010年10月1日起,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台州等城市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县(市)加快采用这一检测方法,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在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之前,各地必须采用双怠速法。对重型汽油车定期检测,统一采用双怠速法。对柴油车定期检测,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7个重点城市应逐步采用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经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得核发牌证,不得通过年审。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可实行社会化服务。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并定期将检测情况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收费政策和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检测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并视需要向检测机构派驻监督员。要加强检测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线要尽可能依托现有的机动车安全检测线建设。确需选址另建排气检测线的,要合理规划和布局,尽量靠近现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做到高效、便民。
  2.实行道路抽测和停放地抽测。机动车排气道路抽测和停放地抽测由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对道路抽测予以配合。道路抽测重点检测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以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停放地抽测重点检测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道路抽测和停放地抽测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应当配合,抽测应当快捷、便民、文明,不得收费,不得扣押车辆,不得处罚,并保持道路交通的畅通。
  经道路抽测、停放地抽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即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机动车环保达标水平。
  1.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对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按环保分类标志,对机动车采取相应的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的交通管制措施。
  2.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激励政策,鼓励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报废。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的要求,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汽车和“黄标车”并换购新车。7个重点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促进公交车更新淘汰的激励政策,鼓励公交车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机动车,减少公交车排气污染。
  3.加强超标排放机动车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对超标排放机动车的管理。各地可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冒黑烟车辆。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获得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并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维修企业弄虚作假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四)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各地应依托现有检测资源,加快现有检测设备的升级改造,不断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加强检测数据等信息的统一管理,尽快形成全省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我省机动车排气检测联网技术规范,编制网络传输及数据交换接口标准。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本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定期检测、抽测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五)提高油品质量,完善车用成品油供应体系。按照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分阶段目标要求,分期供应不同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加强燃油品质管理,大力推广清洁车用成品油,不断提高车用成品油油品质量。积极向出租车和公交车等高频使用的车辆推广清洁燃料和替代燃料。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和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分公司,及时确定我省不同阶段的成品油供应方案,并切实加强油品质量的市场监管。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出台我省不同阶段的车用成品油价格政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实施《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工程技术指南》,加快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确保按期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协调和部门协作。省里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省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量技监、法制、物价等部门和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共同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地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加强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订我省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早制订出台《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委托工作程序》和《浙江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制度》,加快制订并实施《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等机动车污染排放地方标准。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组织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各设区市和机动车保有量较大的县(市),应根据当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力量,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设备保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管职责,并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规范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委托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县(市)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各地应鼓励开发、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积极引进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检测设备和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技术,鼓励研究开发适合我省实际的排放检测技术和油气回收治理技术,大力培育和扶持省内相关检测、治理设备生产企业,积极推进设备国产化。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员加强机动车维护保养,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大力倡导“少开一天车”和“绿色出行”等活动,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机动车,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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