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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京广高速铁路武广段及境内电气化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告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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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发〔2010〕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建设,维护(北)京广(州)高速铁路武(汉)广(州)段以及其他电气化铁路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城市郊区居民区不少于10米;城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其它地区不少于15米)从事下列活动: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采矿、挖砂、取土、挖沟;堆放、悬挂物品;烧荒、放牧以及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植物;破坏绿化植被;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二、严禁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确需开展此类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征求有关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三、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或者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四、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五、严禁损毁、移动铁路或公路部门在铁路跨公路的铁路桥梁两侧设立的限高防撞架、在公路跨铁路的公路桥梁两侧设立的防撞栏、在公路铁路并行且公路高于铁路地段设立的防护桩,以及更改上述防撞架、防撞栏、防护桩上标识的限界标准。

  六、严禁翻越、损毁、移动防护网、防护栅栏、围墙或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严禁行人、家畜、机动车辆进入封闭区内;严禁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逗留或者翻越铁路。

  七、严禁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严禁拆盗、割盗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识;严禁掀盗铁路运输物资;严禁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严禁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八、严禁直接或间接接触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线,禁止进入接触网周围2米以内的危险区;严禁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严禁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严禁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严禁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品。发现接触网断落、电缆破损时,行人要远离该线10米以外。

  九、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各类车辆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5米;不得触动道口限界门的活动横板或者吊链;在装载高度超过2米的货物上严禁坐人;行人持有木棒、竹竿等高长物件的,走近接触网不准高举挥动,必须使物件保持水平状态走过道口。

  十、跨越、穿越电气化铁路线路、站场,在电气化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已经建成、存在安全隐患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跨越电气化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入电气化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铁路沿线尤其是两侧各2000米以内的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庄、社区等人员密集单位和地段进行铁路安全常识和爱路护路宣传;组织专班对铁路沿线尤其是两侧2000米以内大牲畜户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老人、儿童和“五残”人员家属进行面对面教育,逐户签订爱路护路协议;积极配合铁路部门认真开展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及电气化铁路沿线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危及铁路运营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违反铁路安全保护规定、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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