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9〕2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在我省深入、扎实、有效开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一)执法行动。重点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地方小煤矿未通过复产验收擅自生产的,借整合、技改私自出煤生产的,未达到先天办矿条件地质结构现状和周边地质情况不清楚而生产的,应当关闭而未关闭的,私开工作面、搞隐蔽工程的;
4.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5.违反建设项目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6.瞒报事故的;
7.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包括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8.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0.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治理行动。重点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防范措施未落实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不到位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10.市(地)、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和执法不严格的;
11.各行业(领域)企业、单位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
12.市地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三)宣传教育行动。重点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文化主题公园和主题街道建设、“安全伴我行”主题团队会和演讲会、防火知识讲座、“安康杯”竞赛和“青年安全示范岗”创建等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安全知识宣传,推动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
2.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建设。培育和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典型,每个市地抓10户至20户安全生产示范企业,树立一批安全社区、学校、乡村和家庭。
3.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利用媒体及时公布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度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煤矿整顿关闭情况等重要安全生产信息,以及安全诚信缺失、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企业的“黑名单”,强化安全生产舆论监督。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建立通报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或网站登载等方式,对外公布事故和调查处理情况。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开展好“咨询日”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有计划组织开展大型安全文艺演出等群众性文艺活动。
5.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提高新招用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
6.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7.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三、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
开展“三项行动”范围是各地、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三项行动”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中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推动相关行业(领域)工作。具体分工:
(一)煤矿方面,由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牵头负责,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工商局、黑龙江煤监局、黑龙江电监办等部门配合。
(二)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石油方面,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工商局、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三)建筑施工方面,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民爆物品方面,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五)电力方面,由黑龙江电监办牵头负责,省电力公司配合。
(六)道路交通方面,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牵头负责,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七)水运交通方面,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黑龙江海事局配合。
(八)铁路方面,由哈尔滨铁路局牵头负责,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九)民航方面,由黑龙江民航局负责。
(十)渔业船舶、农机方面,由省农委牵头负责,其中农机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配合。
(十一)水利方面,由省水利厅负责。
(十二)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由省公安厅消防局牵头负责,省卫生厅、文化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学校方面,由省教育厅负责。
(十四)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三项行动”贯穿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主要分4个阶段实施。
(一)集中部署阶段(4月下旬):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进行专门部署。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市(地)政府(行署)、省直有关部门的“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自查整改阶段(4月底至5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本地、本行业(领域)各企业和单位按照“三项行动”内容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整改,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
(三)督促检查阶段(6月至9月):
1.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各市地、省直有关部门要设立群众举报电话,扩大打击线索。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每月要至少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联合执法,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化工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建立煤矿、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或联络员会议,综合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对策、解决问题。省级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召集。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对各行业(领域)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逐个排查,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严密防范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和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各地、各部门要在9月份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省政府将组成检查组分赴各地开展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整个活动期间,省政府安委会将组织煤矿、道路交通、消防、建筑等4次专项督查。
(四)巩固成果阶段(10月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冬季道路交通、一氧化碳中毒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级政府要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市(地)政府(行署)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2月初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于12月上旬将全省开展“三项行动”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三项行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全省“三项行动”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三项行动”的综合协调、信息反馈,协调解决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直各牵头部门每月要将工作情况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汇总后报省政府。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管。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本地、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要突出煤矿、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等重点行业(领域),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贯彻活动始终,确保安全生产。
(三)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实行安全生产日常闭合和分类监管办法,务求实效。
(四)强化措施,严格惩处。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从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入手,着眼于提高企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促进企业实现本质安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要加大“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