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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职能作用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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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 〔2009〕6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紧紧抓住全球经济深刻调整带来的重大战略机遇,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充分发挥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职能作用,用足用活用好国家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处于进出口监管环节的前沿,切实发挥其职能作用,有利于便捷化通关,缩短物流周期,提高企业效益;有利于充分利用国家的外贸政策,发挥其最大效应,支持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吸引省外、境外投资者,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近年来,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创新监管模式,健全协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努力服务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由于我省地处内陆,产业层次低、结构不合理,与全国相比,尽管2008年我省进出口总值达175.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7.1%,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3个百分点,但进出口总额仅占全国的0.68%,与我省生产总值居全国第五位的地位很不相称;外贸依存度仅为6.7%,与近年全国外贸依存度平均60%—70%的水平差距很大。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上半年全省出口同比下降37.3%,降幅大于全国平均水平15.5个百分点,外贸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另外,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省内的分支机构不仅比沿海省份少,在中部省份中也处于较低水平,不能满足外贸发展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我省外贸面临的严峻形势,加强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发挥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促进外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辅导,在进出口、设备引进、吸引外资等方面利用好国家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开放型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二、进一步优化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和服务,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实施科学监管、有效监管,大力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

  (一)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坚持24小时预约通关和检验检疫,提高货物通关效率。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出口企业现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争取我省被国家外贸总公司和省外外贸公司代理进出口的产品转为在省内进出口,提高我省外贸企业的自营率。对诚信守法并获评为AA类、A类的管理企业,海关要优先办理货物申报和验放手续,提供“门到门”服务,适用较低查验率;对AA类管理企业,给予免担保通关待遇;对进出口重点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中的疑难问题。同时,要创新通关模式,鼓励支持我省AA类、A类管理企业申请“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积极实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将符合条件的诚信管理A类企业和分类管理一类企业全部纳入直通放行范围;对省重点工程进口成套设备和重点企业进出口商品,优先予以验放;对诚信度高、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量稳定、具有较大出口规模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绿色通道”验放管理模式,缩短货物在口岸的滞留时间,降低出口成本。

  积极推进河南电子口岸与进出口企业联网,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支持已与海关签订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要进一步实施“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放行”工程,提高信息化水平。要逐步扩大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范围,对加工贸易进出口量大、批次多的AA类、A类管理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加快核查进度,提高核查效率。

  (二)落实国家的政策措施,增强外贸企业活力。认真落实《海关总署关于印送海关支持中部地区崛起总体意见和答复河南省具体意见的函》(署厅函〔2007〕37号)、国家质检总局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促进河南重点农产品出口合作备忘录》以及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与中部六省政府签订的《关于促进中部崛起的合作框架协议》,加大支持中原崛起的工作力度。深入研究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对国家重点鼓励项目、重点工程,加强与省直单位的联系、配合,共同帮助企业充分运用国家税收等优惠政策,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郑州、洛阳、新乡、焦作发展壮大加工贸易,充分发挥其全国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作用。努力建立以出口加工区为平台,以保税物流中心为枢纽,以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为网点的新型保税物流体系,提高口岸吞吐能力。

  完善企业在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前提下适用海关“先放后税”等措施;企业提供银行担保确有困难的,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资产质押担保。对从事加工贸易的A类管理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对从事加工贸易的AA类管理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自2009年起,取消部分初级纺织品、矿产品、石材、工业原料等400种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的检验费用降低30%。减免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费用,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及免验农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加大食品农产品认证注册工作力度,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获得注册备案,积极推进对国外官方卫生注册,使我省出口企业获得国际市场“通行证”,努力扩大河南速冻食品对日本、禽肉对欧盟、猪牛肉对俄罗斯的出口份额。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建立由地方政府主导,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推动,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种养殖基地标准化生产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监控、预警、评估控制体系。

  (三)加强预警分析和政策宣传,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我省进出口重点商品及大型进出口企业实施动态监测预警,定期提供分析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要完善与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商务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口岸办)等相关部门和各省辖市提供进出口统计资料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信息。对涉外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全面掌握、充分运用国家优惠政策,解决好企业在通关、加工贸易、减免税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对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因不了解政策变化而出现的无意识过错,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改进期限,妥善予以处理;对企业改制中遇到的涉及减免税设备等问题,要依法予以支持。要鼓励引导进出口企业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寻求海关在进出口环节给予主动保护。对拥有河南名牌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商品实施重点保护措施,打击进出口环节假冒、盗版等侵权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塑造、提升“河南制造”的整体形象。要指导出口企业有效突破技术壁垒,掌握进口国家和地区准入要求。要定期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省出口企业的损害调查,指导企业认真评估,减少损失。要有效利用普惠制和区域性贸易优惠原产地政策,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要加强行风建设,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规范业务管理,在所有业务现场设立公开栏、电子触摸屏、意见箱,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更快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三、大力支持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积极支持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建立不同形式的联系渠道和协作机制,真正形成对外开放的合力,切实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一)加强口岸建设。制定全省口岸建设的长远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增强口岸自我发展能力,不断改善口岸联检单位的工作设施和环境。大力支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和铁路东站国家一类口岸、郑州出口加工区等已开放口岸的建设和发展。科学规划航空国际物流港,促进航空口岸物流和临空产业带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河南郑州东站铁路口岸的批复》(国函〔1997〕106号)精神,继续实行“一座楼”办公、“一条龙”服务模式,切实完善口岸监管设施,落实查验场地及设备、办公和生活场所等,为进出口货物报关、报检、报验、结汇提供便利化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规划郑州圃田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建设,为正式开办海关、检验检疫业务做好前期准备。有效整合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航空港、郑州出口加工区资源优势,加快河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建设,形成重要的对外开放平台和招商引资基地。已设立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地方,要把海关、检验检疫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减少其不必要参加的会议及评比活动。同时,要注重发挥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外贸方面的优势,要邀请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参与大型经贸活动。未设立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的地方要本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支持,尽早设立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拓展河南电子口岸功能,加大应用项目的推广力度,为我省对外贸易搭建快捷高效的“大通关”口岸信息平台。根据财力和发展需要,财政部门要将河南电子口岸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纳入预算。

  (二)支持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把关、依法施检。全面落实“省政府统一领导、郑州海关牵头、省政府口岸办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反走私工作机制,把反走私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反走私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进一步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健全考核办法,重点打击货运渠道、加工贸易渠道和特定减免税渠道等涉税走私活动,严厉打击毒品、非法印刷品、淫秽物品、文物等非涉税领域的走私行为。要督促指导出口企业切实担负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协同执法机制,净化市场环境,坚决打击检验检疫方面的违法行为。要加强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完善口岸防控设施,有效防范疫病疫情传入,切实提高防控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要支持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三个一”工程,即通过培育一批潜力企业、扶持一批规模企业、提升一批优势企业,全面提升河南出口产品和企业的竞争力。要建立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的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贸易损失,提升我省支柱产业和重点出口产品质量水平。省财政要继续落实每年支持出口农产品对国外注册检查接待专项资金。各省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检验检疫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商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将进出口企业生产经营、重点项目立项审报情况及时向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以便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办理相关手续;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要围绕保证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加强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配合联动,及时通报农兽药残留、疫情疫病信息,共同做好重点出口食品农产品对国外注册相关工作。各省辖市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联络机制,搭建沟通顺畅的工作平台,搞好工作对接。目前,设立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条件已成熟的省辖市,要主动与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系,在正式机构未批准设立前,经其批准,可尝试设立海关监管点、检验检疫协检员或探索实行有利于海关、检验检疫业务开展的监管、服务新模式。同时,要加强海关政策、检验检疫知识培训,举办由各省辖市、全省对外开放重点县分管领导以及重点进出口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参加的培训班。

  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调整河南省大通关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副省长宋璇涛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为副召集人,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南公安边防总队、省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贸促会、外商投资协会、郑州铁路局、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口岸办。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专题研究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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