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09〕13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九年七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省处在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是经济发展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多发期,行政争议日渐增多、处理难度日趋加大。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有序解决争议、消除纠纷、化解矛盾,对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青海具有重要意义。但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与新形势要求相比,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行政复议组织不健全、不落实,个别地方和部门甚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推诿扯皮,拒不受理;复议案件办案质量不高,复议决定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等,影响和制约了行政复议作用的发挥。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行政争议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复议为民,坚持公平效率准则,坚持具体办案与指导服务相结合,按照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的要求,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一)做好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工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对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部门,不能一推了之。在案件受理中,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创造便利条件。在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公示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审理程序、办事流程图及受理机构等事项,采取口头、书面、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建立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室,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姓名、职务和接待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事项。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情况的监督力度。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受理机关和期限。对不告知行政复议权利、无法定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要通报批评并督促其纠正。上级行政机关要定期通报本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二)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始终做到依法、公正。审理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不得拒绝当事人查阅被申请人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案件审查应当做到全面细致,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也审查行政行为适当性;既审查实体性问题,也审查程序性问题。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该赔偿的应及时赔偿。
(三)协调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的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法院、信访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工作衔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的联动协调机制,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协调配合,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形成合力,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消除纠纷,共同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
三、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一)灵活运用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在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正的前提下,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双方相互理解和信任。区别行政争议繁简程度,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开庭审理等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便捷、高效、低成本优势,及时、有效解决争议、化解矛盾;探索、完善符合行政复议特点的撤销、变更、申请人主动撤回、被申请人自我纠错、和解调解等结案方式。简化行政复议文书内部处理程序,对重大、复杂案件坚持由行政复议机关行政首长签发,一般性行政复议文书可以在行政首长授权下由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确保快速结案,提高行政复议效率。
(二)落实行政复议相关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复议办案规程规定,严格行政复议案件流程管理,做到程序完整、阶段明确、责任明晰、措施到位,规范、严谨使用法律文书,确保行政复议权威性、专业性和公正性。对争议较大、社会影响面广的重大、复杂案件,应当采取听证方式审理,让当事人当面核实情况、全面举证、充分质证、明辨是非,增强审理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结果认同度。对案情重大、复杂及集团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重大、疑难法律问题或专业技术性问题,应当邀请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进行咨询、分析,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为正确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提供法律、技术依据,确保法律适用准确。落实行政复议定期统计报备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员,按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报送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备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考核评议,把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行政机关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行政复议工作执法责任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履行职责、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责任。各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今年年底前都应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
(三)加强行政复议信息交流和指导。行政复议机构要注意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地区、部门间的工作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定期向本级政府或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要通过组织行政复议执法检查、案卷评查、专题研讨会、案件公开审理示范、编发行政复议指导案例和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咨询服务。
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
(一)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对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行政机关有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情形,要善于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规范执法、纠正问题、加强管理以及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但依法不需撤销或变更的,做出维持决定时,应当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整改。要透过行政复议案件定期分析总结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
(二)加强行政复议情况动态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把握普遍性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通过重要案情专报、情况分析报告等形式,及时向有关政府及部门报告情况。对涉及制度建设的问题,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为行政机关及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五、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整体水平
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明确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切实解决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和工作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使行政复议机构及人员配备与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要从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出发,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工作岗位。行政复议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强化对行政复议人员业务培训教育,通过提高理论思维能力,使各级行政复议人员既有宏观视野,善于从大局出发,又有专业眼光,善于把握细节,不断提高协调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积极探索建立符合行政复议特点和要求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改变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特点不同,行政复议工作任务不平衡,政府部门存在的有人没案办或者有案没人办,行政复议资源不能优化利用,行政复议制度不能发挥作用的状况。要善于吸收专家学者参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在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综合性行政复议组织,集中行政复议人员,统一受理、统一审查办理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将行政复议所需经费列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经费予以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要创造条件设置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受理和公开审理场所,配备办公、交通、取证等相应的工作条件和装备,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
六、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行政复议发挥应有作用
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离不开领导重视与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行政机关要把宣传、贯彻行政复议制度作为推动依法行政、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并在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既要宣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更要宣传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成效和作用,宣传行政复议“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宣传册(页)等多种形式,以贴近人民群众的语言和方式,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优越性,最大程度地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表达利益诉求,选择行政复议理性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