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政 府 文 件
琼府〔2009〕3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海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五届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划》的重要意义。《规划》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战略部署的成果,是全面、系统地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规划依据,对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划》的重要意义,以党的十七大和省五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规划》的顺利贯彻实施。
二、切实做好《规划》的宣传和学习。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全面宣传,采取宣讲和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直接从事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干部的规划意识和工作水平,为《规划》实施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保障。各市、县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研究《规划》,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切实用《规划》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践。
三、加强《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及措施,将《规划》实施纳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做好《规划》实施的政策指导和扶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进《规划》的实施。
四、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各市、县要在《规划》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市、县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编制工作,由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2009年底要完成市、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每个市、县要抓一个乡镇,每个乡镇要抓一个村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要按照统一规划、协调发展、资金集中使用、设施配套建设的原则,解放思想、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提供示范,为全面推广打下良好的基础。省和市、县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对口支援试点市、县和乡镇,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
五、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项目建设是推进《规划》实施的关键。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规划》中提出的各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支持和服务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及特色村镇建设、文明生态村建设等近期规划主要项目的跟踪和督办,确保2010年前各项近期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六、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和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贯彻实施〈海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任务分解表》,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规划》贯彻实施工作,并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跟踪督办,随时掌握情况,每年年底前向省政府报告重点工作的实施和落实情况。省政府将对各市、县和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1.贯彻实施《海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任务分解表(略)
2.海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略)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