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发〔2008〕23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008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我省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实现了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由于我省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数量多,规模小,安全基础薄弱,内部安全管理不到位,专业技术人员匮乏,从业人员素质低;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省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艰巨性,充分认识当前做好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切实抓好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17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8〕187号)等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重特大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认真落实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按照“企业管理、属地监管、分级监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的大小、危险程度,实行省、州(市)、县(市、区)分级监控,明确监控责任。库容大于100万m3、危险程度较高的尾
矿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库容大于10万m3、小于100万m3的尾矿库,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库容小于10万m3的尾矿库,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各项相关责任。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落实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建立健全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挂牌督办制度
省人民政府对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挂牌督办,重点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不履行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的、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治行动迟缓和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州(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各州(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一律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四、严格执行采选业准入条件和国家的产业政策
为尽快改变我省选矿厂和尾矿库“多、小、差、乱”、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低的现状,必须严格执行采选业准入条件和国家的产业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研究建立健全我省采选业市场准入条件,报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今后矿山和采选厂建设,相关部门要严格进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避免重复建设。要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引导选矿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在矿区集中的地方,要兼并一批,关闭一批。由技术力量雄厚、安全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业兼并小矿山、小选厂,促进规模化、规范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环保、安监、发展改革、工业经济、水利、林业、工商等部门配合,对现有小矿山、小选厂的生产和建设进行专项整治,对不符合采选业准入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选矿厂要采取相应措施。
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矿山建设最低开采规模的规定,禁止审批低于最低开采规模的小矿山。严格控制年生产能力金属矿不足5万吨、非金属矿不足10万吨的非煤矿山的审批、备案和发证。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淘汰总库容10万m3以下的小尾矿库。凡新建、改建、扩建总库容10万m3以下的小尾矿库,一律不再批准、备案、建设,不再发放相关许可证照。严格控制50万m3以下尾矿库建设。
五、全面组织尾矿库安全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进行逐一安全检查,做到“三个清楚”:一是尾矿库数量和安全状况要清楚。查清行政区域内尾矿库数量,查清尾矿坝坝体是否稳定,尾矿库调洪库容是否满足规程规定,查清排洪、截洪、溢洪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查清尾矿排放是否按照设计进行,是否超库容、超坝高堆存尾矿。二是尾矿库下游居住人口、重要设施等可能出现的危害情况要清楚。查清尾矿库一旦出险,其下游冲击范围内可能会受到威胁的村庄、学校、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位置和人员情况,查清其下游电厂、铁路、主干公路、饮用水水源等重要设施的位置情况。三是尾矿库是否非法生产运营要清楚。查用地手续、安全生产和环保“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各种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查尾矿库管理是否规范,运行是否规范,是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每1座尾矿库都要查到、查清,消灭“盲点”,并由州长、市长签字上报。
全省所有有尾矿库(包括冶炼渣库、电厂灰渣库、赤泥库)的企业要按照“三个清楚”的要求,逐条对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进行排查鉴定,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确定责任人,落实责任制,保障整改资金投入,限期逐项整改。整改结果报当地县级安全监管、环保、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经济、林业等部门。
省、州(市)、县(市、区)要层层开展督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检查、指导企业开展尾矿库安全大检查,组织企业聘请专家对其尾矿库安全状况进行彻底检查,确定危库、险库和病库,分类采取措施,及早消除隐患。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要组织专家对各地排查出的危库、险库予以鉴定,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监督企业整改。具有尾矿库安全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抽调有关专家支持、配合相关工作。
六、严肃查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生产运行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在生产运行中具有以下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业主下达整改指令,提出整改要求,规定整改时限,并督促相关业主单位落实整改资金;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一)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
(二)非法生产运行的;
(三)没有自有尾矿库、擅自利用废弃、已经闭库或库容已满的尾矿库进行生产的;
(四)直接排放尾矿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对超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排放尾矿的;
(六)坝体稳定性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七)对危库、险库、病库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对现有年生产能力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非煤矿山企业,凡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在1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一律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七、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责任追究
要加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一律予以免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公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免职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人自受处分或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本省从事矿山开采业活动。
八、加强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尾矿库人才培养工作
要强化“科技兴安”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科技厅要在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推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先进适用技术,重点用于推行尾矿膏体充填和干堆技术,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等先进技术,鼓励、引导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加强尾矿库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大批的尾矿处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面临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昆明理工大学、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等有条件的院校增设尾矿处理工程专业,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尾矿处理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相关设计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要积极开展尾矿库安全理论与实用技术研究,为尾矿库安全提供技术支撑。尾矿库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对从事尾矿库管理和尾矿作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鼓励和支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深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