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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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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政办发〔2009〕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编办《关于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七日

关于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
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提升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总结我省部分地区及行业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经验的基础上,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原则及意义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原来由政府直接承担或政府通过举办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购买的方式,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完成,不再设立新的机构、新增人员编制,切实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量。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
  1.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原则。政府购买服务涉及部门和行业的情况各不相同,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分类推进改革;
  2.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坚持公正、公开、透明,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配置的竞争选择机制;
  3.增量改革、存量不变原则。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所涉及的新增岗位不再核定人员编制,不再新增工作人员;
  4.配套改革、稳妥推进原则。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与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结合,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稳妥推进。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意义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提升我省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有利于加快构建人事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有利于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管理,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有利于节约财政支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实现财政资金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推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领域
  凡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均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首先,确定部分省级机关重点在信息网络服务、培训教育、会议接待、后勤服务等领域进行试点。

  事业单位要配合事业单位改革,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凡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均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试点范围。

  鼓励昆明、红河2个综合改革试点州(市)在市政公用事业、民政事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关后勤等领域进行试点。

  (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条件
  1.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应该具有公益属性;
  2.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应该适宜于制定量化评估指标体系;
  3.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应该具备竞争市场。

  (三)政府购买服务供应方的资质
  服务供应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备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专业资质要求;
  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具体事项及要求应向社会公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服务供应方确定后,由购买服务的单位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正式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具体事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及支付
  1.资金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应根据所确定的购买服务事项,于当年财政要求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前提出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事项。
  购买服务的支出规模应低于由政府直接提供该项服务原有经费支出规模。
  2.资金支付。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后,财政部门应预付服务供应方启动资金,原则上为合同约定应付费用的30%,预付比例最高不超过60%,服务履约结束以前,预付比例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90%,余款待服务事项评估结束后,根据评估结果支付。具体资金支付方式按财政国库制度规定办理。
  突发性的临时服务事项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处理。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
  加强对服务过程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服务每年年终,由购买服务的单位会同同级监察、审计、人事、财政部门按照评估标准对购买服务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切实保护服务供应方和购买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成立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财政、人事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政府办公厅、监察、编制、财政、审计、人事、劳保等部门及政府购买服务领域所涉及的主管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全面负责综合、协调、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各部门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并参与年终评估验收。

  编制部门负责审核主管部门上报的事项是否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根据事项的工作量核定购买岗位限额,并参与年终评估验收。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岗位限额和购买项目需求核定购买金额,列入部门预算,并参与年终评估验收。

  人事部门负责购买项目中的人事代理工作,并参与年终评估验收。

  劳保部门负责购买项目中的劳务派遣及依法对购买方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年终评估验收。

  审计部门负责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并参与年终评估验收。

  (二)各试点地区和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人事、编制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经同级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尽快启动试点,并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实行更大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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