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09〕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我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文件精神,切实缓解我区中小企业融资难,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
(一)发挥信贷投入主渠道作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保持全区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合理增长。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在信贷投放上给予重点扶持。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成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的政策支持,设立灵活有序、职责明确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建立中小企业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在考核信贷投放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
(二)实行中小企业贷款专项考核。建立小企业贷款专项考核机制,确保年末全区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新增小企业贷款同比要实现多增;城市商业银行应将中小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新增贷款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争实现全年70%以上新增贷款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涉农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应高于除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增速;政策性银行应结合自身改革和业务转型要求,逐步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坚持县域内银行业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并重点向中小企业倾斜。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要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规定的统一标准,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新增贷款稳定增长。自治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对区内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投放情况实行专门考核,对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根据相关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三)加大票据融资和再贴现、再贷款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用于中小企业融资的商业汇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已贴现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对地方性金融机构因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资金不足的,优先给予再贷款或支农再贷款支持。
(四)推进信贷品种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多样化需求,加快业务创新,努力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信贷新品,要大力发展保理、保函、保兑、信托理财、贸易融资等表外融资业务;要积极试办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水域使用权抵押、集体土地抵押等新型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仓单质押、存货抵质押、林权抵质押、应收账款抵质押等贷款业务的应用范围;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依托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有效运用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商业承兑汇票等多种融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共同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组织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组合、风险共担”的方式组成联保体,约定联保责任,明确分保额度,由金融机构对联保体实行综合授信;积极探索中小企业法人代表或大股东个人资产连带责任担保、联户担保、经济联合体担保等多种新型保证方式。
二、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五)加快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融资步伐。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分类指导,加大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力度,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储备库,积极做好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推荐工作。工商、税务、国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妥善处理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财政、金融等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金融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08〕35号)要求,加大对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尤其是充分抓住国家推出创业板的契机,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六)推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自治区经委等有关部门征集和指导有意向发行企业债的中小企业共商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具体办法和实现路径,争取在中小企业发行债券方面能有新的突破。自治区经委、金融办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遴选一批优质中小企业进行短期融资券试点,力争每年有一批中小企业获准发行短期融资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地税局、金融办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对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提供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信用增级等支持的具体办法,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债券融资。
(七)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落实好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于非上市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区设立和发展。
(八)加快发展地方多层次资本市场。依托广西联合股权托管中心,在对区内非上市中小企业股权进行统一登记托管的基础上,与区内银行合作开展非上市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试点。加快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展,支持其通过收购兼并整合各类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使其扩张为包括股权、产权、资产交易等在内的统一、集中的场外交易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利用产权交易平台通过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开展融资。积极推动桂林高新区、南宁高新区向中国证监会申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增强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份流动性,为创业投资另辟退出渠道。
三、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激励机制
(九)加大政府资金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投入和引导力度。各级政府要继续扩大中小贷款贴息资金的规模,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贴息。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设立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备付金,支持广西投融资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一起合作放大10倍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减少企业的融资环节。
(十)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增加广西投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并赋予其再担保职能,支持其在全区设立分支机构。各市要加快培育担保机构,发展担保业务。从2009年起,自治区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类担保业务,按当年年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十一)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为小企业提供贷款,扶持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从2009年起,自治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给予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的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5‰的风险补偿。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委、国资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负责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外部环境
(十二)成立广西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会。由自治区经委牵头,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国资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组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会,负责研究制订改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措施,对各市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加快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区内城市商业银行改革重组步伐;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加快县级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组建步伐,适时组建省级农村商业银行;加快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步伐,3年内力争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县(市、区)的全覆盖。
(十四)规范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性收费。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要对土地、房产等动产、不动产的抵(质)押、评估、审计、验资、登记、过户等收费进行清理和规范,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降低融资成本。地方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一般不要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政策性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年担保费率,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
(十五)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中介服务的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自治区财政、审计、司法、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金融活动的中介机构的管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中介机构业务监测体系,建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十六)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由自治区金融办与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成立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建设厅、公安厅、自治区高级法院、广西银监局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广西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小组,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建设为核心,以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为基础,归集有关部门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形成包括各行业信用体系、覆盖全区的广西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各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小组,推进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七)加强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各级各部门要督促和引导中小企业守信用、重合同,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金融债权。中小企业要提高产品开发和创新能力,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提高自身融资能力。由自治区经委、金融办牵头,分批次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知识培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