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09〕6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年来,随着我区民用航空市场的日趋繁荣,影响航空安全的隐患逐渐增加。特别是通用航空方面,一些单位和个人购置了超轻型飞行器,在未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航空拍摄、飞播灭虫、广告宣传、空中载客游览等飞行活动,严重干扰了航空安全和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加强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维护通用航空经营活动正常秩序,防止不安全事件的发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的通用航空作业,要严格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与有资质的通用航空企业签订作业合同,杜绝无资质的企业从事通用航空作业。
二、各级安监、体育、民政、工商、旅游、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通用航空活动的引导、组织和协调,加强对通用航空的监管和指导,对申请从事空中飞行活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经营人先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通用航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通用航空安全意识。在日常普查中发现有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活动或违法、违章的飞行活动,要及时予以制止。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