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发〔2009〕4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使政府工作更加广泛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推动政府工作落实,提高执行力,及时、高效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的多样化要求,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的“阳光政府”4项制度。
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一)听证事项
各级行政机关在进行以下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听证: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
2.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
3.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二)听证组织
拟作出重大决策的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委托)具体承办的行政机关是听证组织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听证。2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由牵头机关组织听证。
(三)听证程序
1.听证方式
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听证的方式举行。
2.听证公告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3.听证代表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其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1)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2)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3)熟悉本行业情况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代表。
听证代表人数可根据听证事项确定。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
4.听证信息
(1)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2)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机关应将相关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认真核定听证相关资料,对听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听证代表人数不足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对于时间要求紧迫的重大决策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酌情调整听证时限。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四)听证结果
1.书面听证报告
听证组织机关要认真整理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提交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的听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依据。
2.听证情况公布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组织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3.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听证组织机关对听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管理与监督
1.省法制办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重大决策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3.听证组织机关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
(一)公示内容
各级行政机关在实施下列事项之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1.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2.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
3.公务员录用、职称评定、重要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公示组织
拟实施重要事项的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委托)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是公示组织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公示。2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机关组织公示。
(三)公示方式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公示:
1.政府网站和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3.报刊、广播、电视、短信等媒体;
4.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四)公示结果
组织公示的行政机关,在公示期内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反馈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在公示期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采纳情况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方式告知公众,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公示和公示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五)管理与监督
省政府督查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组织公示的行政机关,应当科学编制公示方案,严格审定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认真梳理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督查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开展的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的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下列重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和工作完成后,要向社会进行通报,让广大群众了解并进行监督: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2.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3.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4.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当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
(二)通报的实施
1.通报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是通报工作的实施主体。
2.通报载体
重点工作通报以各级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为主要载体,也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在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通报、实施在线访谈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3.通报时间
(1)下列事项,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2)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当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通报。
4.实施在线访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应当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访谈。每年的在线访谈活动不应少于3次。
(三)管理与监督
省政府督查室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承担重点工作通报任务的责任部门,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督查室。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督查室会同监察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重点工作通报进行监督检查。
四、政务信息查询制度
(一)查询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2.行政机关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3.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的信息。
(二)查询方式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1.“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
2.政府网站;
3.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4.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5.信函、来访。
(三)组织实施
1.设立“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
(1)省、州(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负责转接或解答公众查询的政务信息电话(各州、市政务信息电话开通时间由省政府办公厅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2)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委托执法的单位应当设立服务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指定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的信息联络员,负责解答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的公众查询事项。
(3)对于一时不能解答的问题,信息联络员应当认真记录,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解答。
2.健全政务信息查询网络
(1)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上公布政务信息并适时更新。
(2)收集整理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的信息,建立完善政务信息数据库,畅通政务信息查询网络与各级政府网站的链接,使公众进入网站就可以方便地查询到政务信息。
(3)在政务信息数据库中查询不到的信息,公众可以在网站上提出询问,由政务信息网络管理人员将其转到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解答。
3.提高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质量
各级行政机关和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认真接待并解答群众来访和信函查询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应当认真受理群众信函和来访查询事项,及时转送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办理;建立健全各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以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办理和解答公众查询事项。
(四)管理与监督
1.省工业信息化委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推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并会同监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应用“96128”政务信息专线设立举报投诉业务,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受理群众针对政务信息查询提出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3.组织特邀监察员,对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把“阳光政府”4项制度作为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和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手段,并作为基本工作内容确立下来,列入目标管理,纳入考核范围。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各行政机关按照本制度和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州(市)人民政府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级行政机关实施方案报“阳光政府”4项制度省级责任部门备案。
省监察厅负责“阳光政府”4项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监督网络,不定期对各级行政机关实施“阳光政府”4项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要进行问责,直至追究纪律责任。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实施“阳光政府”4项制度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问题,不断推动工作落实。
“阳光政府”4项制度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